日前,装修保障网从沙洋县工商局获悉,沙洋一位消费者李先生在某家具店订购了家具后想退款,幸好之前交的是“订金”而非“定金”,一字之差挽回了3000元。
今年5月,李先生在沙洋洪岭大道某家具店订购了一套橱柜,当场交付订金3000元。后因住房变动不想购买,要求商家退还订金遭到拒绝,7月上旬,他来到沙洋县工商局开发区工商所求助。
该所执法人员调查后认为,李先生的收据上写的是“订金”而非“定金”,商家应该退还。执法人员向商家详细讲解了“定金”和“订金”的区别:“定金”在法律意义上具有担保作用,金额不得超过总价款的20%。若消费者违约则无权要求商家返还定金,若商家违约则必须双倍返还定金。而“订金”不具备担保性质,可视为一种预付款,当合同不能履行时,除不可抗力外,应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过错承担违约责任。经调解,商家将3000元订金全部退还李先生。
县工商局提醒,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应谨慎,当需预付一定金额时,请一定要明确“定金”和“订金”的概念。
定金和订金的区别 定金和订金哪个能退?
“定金”是指当事人约定由一方向对方给付的,作为债权担保的一定数额的货币,它属于一种法律上的担保方式,目的在于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签合同时,对定金必需以书面形式进行约定,同时还应约定定金的数额和交付期限。给付定金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无权要求另一方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需向另一方双倍返还债务。债务人履行债务后,依照约定,定金应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而“订金”目前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它不具备定金所具有的担保性质,可视为“预付款”,当合同不能履行时,除不可抗力外,应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过错承担违约责任。
特别提示:并不是所有的“定金”都不能退还。我国《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22条规定: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开发商不得销售商品房也不得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的费用。因此,如果商品房不符合销售条件,而购房者已经交纳了“定金”,那么无论双方是否约定“定金”退还事项,开发商都应无条件退还定金给购房者。此外,根据《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的规定,因不能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方也是应当返还定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