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环保部网获知,7月25日,环境保护部召开部务会议暨2017年上半年环境经济形势分析与工作推进会,同时部署下半年工作,会议强调将持续深化和狠抓落实环保领域的改革措施,同时明确了下半年中央环保督察的重点。会议表示,将抓紧开展第四批(2017年第二批)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实现所有省(区、市)全覆盖,积极谋划和实施对“2+26”城市开展机动式、点穴式专项中央环保督察。
从此次会议可知,第四次环保督查将会马上启动,目前,山东、吉林、四川、浙江、海南、西藏、青海、新疆等地的环保部门,已经开始部署迎接中央环保督察的动员工作,第四批中央环保督查进驻各地的时间可以确定,为7月底至8月初。
2017年下半年的环保督察
将会要求更严、问责更重
新任环保部长李干杰在本次会议中提到,下半年,将抓紧开展第四批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实现所有省(区、市)全覆盖,积极谋划和实施对“2+26”城市开展机动式、点穴式专项中央环保督察。强化环境监管执法,持续开展环保法实施年活动,形成更大声势和影响,推动环保执法从“宽松软”走向“严紧硬”。加快推进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开展跨地区环保机构、按流域设置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机构试点。推动京津冀3省(市)、长江经济带11省(市)以及省级空间规划试点6省(区)完成生态保护红线划定任务。加快推进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事权上收,坚决惩处数据造假行为。完成《大气十条》《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下简称《水十条》)重点行业及产能过剩行业企业排污许可证核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环境保护税法实施等改革工作都要抓紧推进。
此次会议,还规定以“五步法”进行环保污染治理,即督查、交办、巡查、约谈、专项督察的一套“组合拳”。具体而言:步:督查
,即督查人员到现场发现问题。第二步:交办 ,涉及环境质量改善的重要问题,由环保部将给当地政府发文件正式交办,即“记上了账、挂上了单”。第三步:巡查
,环保部各司局派人巡查各地政府“挂的单”是否完成,进度如何?第四步:约谈
,若巡查中发现治理进度缓慢、整改不力,环保部将约谈地方政府有关领导。约谈后,环保部还将再派人“回头看”。第五步:专项督察
,对于仍然“无动于衷”的地方,还将启动“机动式”“点穴式”的中央专项督察,追责到人,以保证问题得到全面解决。
此外,环保部还在7月25日公开了2017年度批环保督察对北京、上海、湖北、广东、重庆、陕西、甘肃7省市的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整改方案。据悉,7省市督察整改方案均实行清单制,对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反馈意见进行了详细梳理,共计确定375项整改任务,其中北京市47项、上海市46项、湖北省84项、广东省43项、重庆市37项、陕西省59项、甘肃省59项。据本报记者了解,前三批中央环保督察已初步立案处罚15586家,罚款7.75亿元,立案侦查1154件,行政和刑事拘留1075人,问责10426人,约谈12386人。
本报记者从环保部网了解到,其7月14日发布的通报,截止6月底,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8个城市已经核查出“散乱污”企业17.6万家,其中要求,对无法升级改造达标排放的企业,今年9月底前将一律关闭,对要关停的企业必须实现“两断三清”,即断水、断电、清原料、清设备、清场地。
▲图片来自环保部网。
环保督察主要检查八大方面
一、污水污染治理督察
1、水污染源环境监察
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状态、历史运行情况、处理能力及处理水量、废水的分质管理、处理效果、污泥处理、处置。是否建立废水设施运营台账(污水处理设施开关键时间、每日的废水进出水量、水质,加药及维修记录。)
2、污水排放口监察
1)检查污水排放口的位置是否符合规定;
2)检查排污者的污水排放口数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3)检查是否按照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设置了监测采样点;
4)检查是否设置了规范的便于测量流量、流速的测流段;
5 ) 检查总排污口须设置环保标志牌等;
6 ) 检查是否按要求设置在线监控、监测设备。
3、排水量复核
1 ) 有流量计和污染源监控设备的,检查运行记录;
2 ) 有给水量装置的或有上水消耗凭证的,根据耗水量计算排水量;
3 ) 无计量数及有效的用水量凭证的,参照有关标准,手册给出的同类企业用水排水系统数进行估算。
4、排放水质
1 ) 检查排放废水水质是够达到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
2 ) 检查监测仪器、仪表、设备的型号和规格以及检定、校验情况。
3 ) 检查采用的监测分析方法和水质监测记录。如有必要可进行现场监测或采样。
4 ) 检查雨污、污污分流情况,检查排污单位是否实行清污分流、雨污分流。
5、事故废水应急处置设施
1 ) 排污企业的事故废水应急处置设施是否完备,是否可以保障对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时产生的废水实施截留、贮存及处理。
2 ) 检查处理后废水的回用情况。
二、废气污染检查
检查废气处理设施的运行状态、历史运行情况、处理能力及处理量。
1、锅炉、石化、化工等燃烧产生的废气检查
1 )
检查化工、石化等企业连续产生可燃性有机废气是否合理的处理方法,采取回收利用或焚烧方式处理,间歇产生可燃性有机废气采用焚烧、吸附或组合工艺处理是否合理。
2 ) 检查锅炉燃烧设备的审验手续及性能指标、检查燃烧设备的运行状况、检查二氧化硫的控制、检查氮氧化物的控制。
2、工艺废气、粉尘和恶臭污染源
1 ) 检查废气、粉尘和恶臭排放是否符合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
2 ) 检查可燃性气体的回收利用情况;
3 ) 检查可散发有毒、有害气体和粉尘的运输、装卸、贮存的环保防护措施。
3、大气污染防治设施
除尘、脱硫、脱销、其他气态污染物净化系统。
4、废气排放口
1 ) 检查排污者是否在禁止设置新建排气筒的区域内新建排气筒;
2 ) 检查排气筒高度是否符合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
3 ) 检查废气排气筒道上是否设置采样孔和采样监测平台;
4 ) 检查排气口是否按要求规范设置(高度、采样口、标志牌等),有要求的废气是否按照环保部门安装和实用在线监控设施。
5、无组织排放源
1 ) 对于无组织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烟尘的排放点,有条件做到有组织排放的,检查排污单位是否进行了整治,实行有组织排放;
2 ) 检查煤场、料场、货物的扬尘和建筑生产过程中的扬尘、是否按要求采取了防治扬尘污染的措施或设置防扬尘设备;
3 ) 在企业边界进行监测,检查无组织排放是否符合相关环保标准的要求。
三、固体废物污染源现场检查
1、督察固体废物来源
1 ) 检查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理化性质、产生方式。
2 ) 根据新的《危险废物名录》或GB5085检查生产中危险废物的种类及数量。
2、固体废物贮存与处理处置
1 )
检查排污者是否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假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
2 ) 检查固体废物贮存设施或贮存场是否设置了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设施。
3、对于危险废物的贮存、处理处置
检查排污者是否向江河、胡博、运河、渠道、水库及其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倾倒废弃物的地点倾倒固体废物。
4、固体废物转移
1 ) 检查固体废物转移的情况;
2 )
检查转移危险废物的,是否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经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商经接受地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同意。
3 ) 检查是否设置了固废及危废标志牌。
4 ) 检查污泥处置合同、污泥运输磅称记录等,判断污泥产生量是否合理。
四、噪声污染源现场检查
是否按照环评文件或环评批复要求设置污染治理设施,噪声是否达标。
五、地下水污染现场检查
1 ) 场地污水处理设施(单元)、涉重环节、固废(危废)堆放场所、化学品堆放场所等是否进行防渗漏、放腐措施。
2 ) 有地下水的污染的,治理措施是否到位。
六、环境风险及应急预案现场检查
1 ) 检查应急预案编、评、备落实情况,附应急演练看中情况文字、图片及相关资料。
2 ) 项目是否符合环保要求的初期雨水池(如化工、电镀、印染、涉重等行业)和应急事故池等。
3 ) 应急物资储备情况(名称、数量、有效期等)。
七、对生态环境现场检查
八、环保部门督察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查办、转办、督办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投诉、举报的这个需要引起高度重视。不是简单罚款可以了事的。(来源:陶瓷信息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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