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北京新版家装合同“霸王条款”

2014-08-19 15:14 来源: 装修保障网 作者:保障网 阅读(

北京市工商局公示了新版家装合同,有消费者和家装公司对其中两条提出了疑问,表示条款很常见也很合乎“情理”,怎么就成了“霸王条款”呢?现在装修网来进行详细解释。
家装
一、凡在xx装修公司以外采购的材料,公司不负责保修与环保质量保证
疑问:如果是施工引起的质量问题,装饰公司需要保修这可以理解,但如果业主购买的材料本身就有质量问题,装饰公司按理说可以不负责保修吧? 
解读: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有选择装饰材料的权利,装修企业无权排除消费者的此项权利。装修企业的这种强制搭售行为违反了该法规定。《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施工合同的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七条明确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房屋建筑工程的保修期限为: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装修工程为2年。”北京市工商局合同处相关负责人表示,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保修责任是装修公司基于其承包施工而应当承担的法定责任,因此无论消费者购买的装饰材料是否在xx装修公司采购的,装修企业都应当承担保修责任,这是法定义务,不能以消费者不在本公司购买材料为由,而不承担法定责任。
“简单讲,就是装饰公司的保修责任与装饰材料的质量责任不是同一个责任,不能因为材料质量有问题,就免除装饰公司的保修责任。”
二、凡私自与施工人员商定更改施工内容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消费者自负,造成损失的还应予以赔偿
疑问:虽然新版《家装合同》中对于私自与施工人员商定更改施工内容,双方的权责有详细的认定,但看这一条好像挺“在理”啊?消费者自己签私单,由消费者自己承担后果似乎是理所应当的啊?
解读:《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该负责人表示,施工人员属于施工方的人员,消费者与施工人员对更改施工内容的商定结果,可以视为施工方同意了变更施工方案,由此引起的后果应由施工方负责,而不应由消费者负担;如果施工人员未获授权或超越授权致使施工方产生损失的,施工方可以对施工人员进行追偿。
“简单讲,施工人员在装修过程中的职务行为要由装饰公司承担责任,装饰公司不能以消费者与施工人员是私自变更而不承担责任。装饰公司应当强化对员工的管理,提升管理水平。”
在跟装修公司合作之前,业主们一定要看好装修合同,要是存在霸王条款的话,那吃亏的就是业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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