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办理市内户口迁出,应持下列证明证件到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
1、迁出人的居民户口簿。
2、农业人口迁出要有迁入地乡镇政府和村委会同意入户的证明。
第二、办理迁往外省市户口,应持下列证明证件到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
1、迁出人的居民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
2、外省市公安机关开具的户口准迁证。
3、因大、中专院校招生、毕业分配等原因迁出户口应出示相应的证明。
第三、办理市内户口迁入,应持下列证明证件到其户口迁入地派出所办理:
1、迁入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市内户口迁移证。
2、迁入户的居民户口簿。
3、新立户的要有房管部门出具的住房证明或房屋产权证明。
4、迁入人符合申领、换领居民身份证条件的,每人交本人近期正面免冠一寸光纸黑白大头照片两张,已满16周岁,已领取居民身份证的,每人交照片一张。
5、因结婚迁入的要持结婚证。
6、迁入农村地区的农业人口要有迁入地乡镇政府和村委会同意迁入的证明。
7、迁入非直系亲属户内的,应征得迁入地派出所同意后,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第四、市区居民办理市内户口迁移
(一)所内迁移
1、凭户口簿、公民身份证直接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
2、属婚迁的,需附交结婚证、计划生育证明等复印件。
3、属分房、购房、建房办理迁移的,需附交房产证复印件。
(二)所间迁移
1、凭户口簿、公民身份证到入户派出所办理准予迁入证明。
2、属婚迁的,需附交结婚证、计划生育证明等复印件。
3、属分房、购房、建房办理迁移的,需附交房产证复印件。凭入户派出所开具的准予迁入证明,到迁出派出所办理《市内迁移证》后,再到入户派出所办理迁入手续。
(三)跨区迁移
1、凭户口簿、公民身份证到入户派出所办理申请,填写《入户申请表》,派出所受理后呈分局审批。
2、属婚迁的,须附交结婚证、计划生育证明等复印件。
3、属分房、购房、建房办理迁移的,须附交房产证复印件。经分局审核同意后,凭入户派出所开具的准予迁入证明,到迁出地派出所办理《市内迁移证》,再到入户派出所办理迁入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