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每个住房困难家庭或单身居民只能申请购买或租赁一套保障性住房,或者选择申请货币补贴。已婚居民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申请住房保障。
第二、住房困难家庭或单身居民申请租赁保障性住房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家庭申请的,家庭成员中至少要有一人具有本市户籍;单身居民申请的,应具有本市户籍;
(二)家庭人均年收入或单身居民年收入在申请受理日之前连续两年均不超过本市规定的租赁保障性住房的收入线标准;
(三)家庭财产总额或单身居民个人财产总额不超过本市规定的租赁保障性住房的财产限额;
(四)家庭成员或单身居民在本市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或者自有住房;
(五)家庭成员或单身居民提出申请时未在本市和国内其他地区享受住房保障;
(六)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廉租住房的,除具备上述(一)、(三)、(四)、(五)、(六)条件之外,还需要提供市民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文件。
第三、住房困难家庭或单身居民申请购买保障性住房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家庭申请的,全部家庭成员都应具有本市户籍。家庭成员的户籍因就学、服兵役迁出本市的,在就学、服兵役期间视为具有本市户籍;单身居民申请的,应当具有本市户籍;
(二)家庭人均年收入或单身居民年收入在申请受理日之前连续两年均不超过本市规定的购买保障性住房的收入线标准;
(三)家庭财产总额或单身居民个人财产总额不超过本市规定的购买保障性住房的财产限额;
(四)家庭成员或单身居民在本市和国内其他地区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或者自有住房;
(五)家庭成员或单身居民在申请受理日之前三年内未在本市和国内其他地区转让过住宅建设用地或者自有住房;
(六)家庭成员或单身居民未在本市和国内其他地区购买过具有保障性质或者其他政策优惠性质的住房,但作为家庭成员的子女在单独组成家庭或者达到规定的年龄条件后申请购买保障性住房的除外;
(七)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单身居民申请购买保障性住房的,其年龄条件和面积标准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第四、未租赁保障性住房且符合第一条规定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或者单身居民,可以申请货币补贴。
自有住房面积低于本市规定的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且符合本条例第二条除第(四)项规定以外条件的家庭或单身居民,可以申请货币补贴。
货币补贴按月发放,补贴金额按照户籍人口数计算。
第五、租赁保障性住房的住房困难家庭或单身居民,因经济原因缴纳租金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缓缴、减缴或者免缴租金。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