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洁公司开工不久被叫停 装修公司是否该赔偿引议

2016-03-02 17:59 来源: 装修保障网 作者:保障网 阅读(

  近日,市民周学容打进本报热线,表示自己经营的一家家政服务公司与一家装修公司签订了服务合同。但是,在合同刚签不久,装修公司就突然表示不再与周学容的公司合作,要求其撤出正在施工的区域。

  在周学容看来,装修公司无故毁约,应该对自己予以赔偿。

装修合同

  根据热线反映的情况,记者对此进行了调查——

  签订合同:

  未写明违约赔偿条款

  2月26日,记者见到了周学容,她向记者展示了一份《保洁施工承包合同》。

  记者看到合同的甲方为成都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乙方为内江(微博)市周姐诚信家政服务部。合同落款日期为2015年11月24日,甲方由成都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内江分公司项目经理邓某签字,乙方由周学容签字。

  合同第四条写明了违约的责任与处罚:乙方在工程质量、工期上未达到合同规定的要求,甲方有权拒绝进行收方结算。因此而发生的返工费用(人工费、材料费)、工期违约罚款、其他损失均由乙方负责赔偿。乙方不能合理组织劳动力以满足工程施工需求、擅自停工或无理阻碍施工正常进行,甲方有权随时中止合同的履行,且不结付劳务款。若乙方事后负责承担施工,则仍需承担相应的经济处罚。

  记者注意到,在双方签订的合同上除了上述条款,并没有写明对违约赔偿的相关内容,更未写明赔偿的金额。

  乙方投诉:

  他们无故违约,应赔偿违约金

  周学容告诉记者,在双方签订合同大约一星期后,自己就被通知进场开工。她和另外7名工人随即进场做保洁工作,在开工两小时左右就被邓某叫停。“当时的说法是需要和开发商商量。”周学容说。

  “还没有签合同的时候,我就带着工人去‘打样板’,反正一共去了两三次,被叫停后就再也没去过了。”周学容说。

  据周学容介绍,她负责打扫的区域是大厅、走廊等公共区域。“他给我的说法是,开发商把这个保洁工程拿回去了,说是害怕各个区域的装修互相影响,要等所有的装修、门窗安装等工程做完了再统一做保洁。”周学容说。

  杨女士是内江市周姐诚信家政服务部的一名家政服务工人,也是和周学容一起参与本次保洁施工的工人之一。

  “我是跟着周大姐去做的这个工程,但是没做好久,对方就喊我们不要做了,说是开发商的意思。”杨女士说。

  周学容认为,甲方公司无故违约,应该支付其工程款并赔偿其违约金,但是违约金的具体数额,周学容并未说明。

  周学容告诉记者,邓某多次提出让她去结算账目,但是她认为如果结算了账目,那么就不能拿到违约金了,而自己为此花掉的精力也就白费了。

  “我咨询了律师,律师说‘就是要让他继续履行合同’。”周学容认为,如果甲方公司不按照合同履行约定,必须赔偿其违约金。

  甲方态度:

  属“不可抗”因素,只支付工程款和相应管理费

  2月29日,记者在内江某楼盘售楼中心见到了邓某,他表示公司确实和内江市周姐诚信家政服务部签订了保洁施工合同。

  “我们和房地产开发商之间签订了合同,负责部分装修工作。但是,同时进场开工的还有其他的装修、水电、门窗等多个公司的人,为了各公司的卫生不相互影响,开发商将我公司的卫生保洁工作收回了。也就是说,我们已经没有权力再将这个保洁工程承包出去了。”邓某说。

  邓某告诉记者,在与周学容签订合同后,对方来做过保洁施工两三次,大概是10个工天,保洁施工的面积在100平方米左右。

  “后来我还向开发商推荐过周学容的家政公司,但是他们双方没有谈拢。”邓某说。

  “我叫她来结算工程款,前后大约叫了四五次,她都不来。她非要让我们赔偿她。”邓某说,自己2月25日再次致电周学容,让其前来结算,而对方以“忙得很”为由拒绝了。

  在邓某看来,造成“违约”的原因并非是自己所在的公司的主观行为,而是由于第三方也就是房地产开发商的决定和安排,这属于不可抗力。

  随后,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内江分公司负责人徐女士也来到了采访现场,她的说法和邓某基本一致。

  徐女士表示,从某种程度上说,这件事对周学容来说是一件好事。因为所有的工程包括保洁施工都要由房地产开发商亲自验收,而该开发商的验收标准相当严格,这对于周学容来说难度非常大,甚至很可能“亏本”。

  徐女士说:“该付的工程款我们会付,并且如果双方合作得好,以后还有很多合作的机会,但是,如果对方要以此敲诈、威胁,这不可能。”

  律师说法:

  解除合同符合规定,但违约赔偿处理有困难

  合同未写明违约赔偿条款,那么,一方违约后到底该不该赔?怎么赔呢?带着这样的疑问以及根据当事双方反映的情况,记者采访了本报法律顾问陈小兵律师。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陈小兵说,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陈小兵介绍,《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中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通常指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社会骚乱。装修公司将开发商不同意保洁公司进场施工说成“不可抗力”是错误的。

  由于履行该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重大变化,装修公司已经无法继续履行该合同。“装修公司通知保洁公司解除合同符合《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因双方所签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也没有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即使保洁公司起诉到法院,此事处理起来也有一定的困难。”陈小兵说。

  陈小兵认为:“保洁公司应该根据自己实际完成的工作量与装修公司进行结算。保洁公司要求装修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是可以的,但保洁公司必须提供证据证明不履行该合同给自己造成了多少直接经济损失。法律上通常不支持间接损失。建议保洁公司与装修公司友好协商处理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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