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提示:签订装修合同需仔细 各项条款应列明

2016-12-12 09:47 来源: 装修保障网 作者:小丹子 阅读(

  就目前的装修市场看来,家装市场良莠不齐,可以说是一个亟需消费维权的领域。而初次装修的业主更是要特别小心,在签订装修合同前必须要做足充分的知识准备,签订合同需仔细,切莫大意,惹上“心烦事”。

  福山区的康女士因装修新房需要,与某私人装饰公司签订了一份装饰装修合同,合同约定的施工期限已到,装修公司未能按时完工,康女士便将装饰公司负责人王某诉至福山区人民法院。福山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该案。

签订装修合同需仔细

  事情是这样的:今年4月8日,康女士与王某签订装饰装修合同,约定了装修款总额为97000元,以及施工期限为4月8日到7月8日。合同签订后康女士前后支付给王某70000元,前期装修也进行很顺利,但后期王某就不安排工人到现场施工,问其什么时候安排下一步工程,对方均搪塞答复,至今未按期完成装修。

  多次协商未果,康女士无奈将王某起诉到法院,诉请解除双方合同,并支付违约金及逾期竣工损失。王某看到起诉状时表示很无奈,说责任不在于他,而是因为康女士一直未付装修款,不得已才让工人撤场的。王某拿出了双方签订的合同,合同约定了双方装修款支付方式,在合同签订同时,康女士就应交付首付60%工程款;瓦施工完毕,再支付35%的款项;全部工程完工后,结清5%的尾款。王某说在瓦工完工后,他多次当面催要,并且多次电话通知康女士交付合同约定的装修款,康女士找各种理由拖延,拒绝支付。王某说因为是熟人,还是继续加工了实木衣橱和实木门,但康女士一直不付款,之前给的钱都进材料了,没有钱给工人支付工资,所以工人才撤场的。

  对此,康女士解释,找到王某装修是经熟人介绍,签订合同时并没有仔细浏览,只是仔细约定了开工时间、竣工时间及装修总款项,签订合同时,王某也没有告知她要提前交付装修款项,自己也不清楚要提起交付装修款的事情。双方还在踢脚线材质、门封、门窗颜色等多处有争执。承办法官看到合同,发现这是一份从网上下载的简易合同,对装修事项一概没有约定,很多材料、材质都是双方口头约定的。承办法官当场教育了双方当事人,说明了其中的利害关系。装修房屋是大事,不仅包含装修款项、时间等内容,还有需要材料材质,房屋设计等很多内容,装饰装修合同需要具体写明,每项标注清晰。双方口头约定,事后都不承认,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在承办法官多次组织调解未果的情况下,福山法院依法判决:法官认为虽然被告完成了瓦工项目,但在没有书面通知原告的情况下,被告撤场行为给原告造成的损失,被告应予以合理赔偿。但按照合同约定,因原告后期没有及时支付施工款项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原告自身也存在过失。承办法官到康女士家中,亲自勘验现场后,故根据预付款施工进度,并对未完工程部分造价进行计算后,判处被告王某给付原告康女士装修款5000元。

  法官提醒

  由于目前家装工程越来越多,其中涉及的时间长、专业性强,家装公司也良莠不齐,产生的纠纷比较多。对此,承办法官特别提醒广大市民应注意以下几点:是签订装修合同时,业主需十分谨慎。应选择正规装修公司,切勿与没有资质的个人签订装修合同。经熟人介绍,也切勿做口头约定合同。第二是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不要约定一次性提前支付工程款,付款时间应当与施工进度基本同步,避免装修队收到全款、在未完工的情况下提前离场,损害业主权益情况发生。第三是签订合同之前先仔细浏览合同内容,避免签订空白合同。法官在审理中还发现,涉案合同有的要件残缺不全,仅仅属于意向协议,有的忽视保修期、违约责任等重要条款或者对这些条款表述不明。如就违约责任的表述,合同往往表述为“由擅自解除合同的责任方承担违约责任”,但对导致合同解除的过错方的责任却没有约定,从而使得消费者在诉讼时陷入窘境。因此,在签订合同过程中一定要留意细节,对于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违约处罚等条款及保修都应列明。(来源:胶东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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