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30日,环保部发布《环境保护部关于修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提出,明确十三项修改内容,对环保限产、停产整治期限和解除环保整治等方面作了较为明确的说明。
2016年全国共办理
停产、限产案件5673件
2014年12月19日,环境保护部发布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然而在随后全国范围内掀起的环保整治风暴中,由于未明确规定停产整治措施,暴露出诸多问题。既对企业生产造成了不必要的影响,也使得环境执法效果大打折扣。
环保部的数据显示,仅在2016年,全国各级环保部门办理限产、停产案件共
5673件,同比上升83%,占环保法配套办法各类案件总数的25%。具体来看,停产整治措施占比约84%,限制生产措施占比约16%。
一向被冠以高耗能、高污染的陶瓷行业也是停产、限产的“重灾区”,加之出于各个特殊阶段改善大气质量的需求,陶瓷企业动辄被要求停产、限产。在此形势下,即使愿意配合停产整改或实施限产的陶企,也对未来存在诸多担忧。
其中重要的因素是停产整治没有明确的期限,陶瓷企业停窑后的复产成本比较高,缺乏明朗的政策条件,企业一般不敢轻易复产。因此,在过去两年的众多停产整改中,陶企可复产时间通常难以保障。
另一方面,部分企业停产整治存在走过场现象,停产复产存在应付检查、整改后短期内抽查再次出现环境违法行为的问题屡有发生,这都使得环境执法效果大打折扣。
此次《征求意见稿》提出的修改意见,是在过去两年环境执法实践基础上作出的,无论是对企业生产还是环境执法,都具有及其重要的实际意义。
企业存在这11种情形
环保主管部门可责令停产整改
此前,部分地方政府出于应付上级检查或在减轻区域大气污染措施中过度要求陶企停产、限产的现象时有发生。另一方面,企业本身存在某些环境违法行为,环境主管部门难以判断是否适用停产整治措施。
根据《征求意见稿》显示,今后环境主管部门明确排污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责令其采取停产整治措施:
▶ 1、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
▶
2、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 3、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 4、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的;
▶ 5、一年内因超过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被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又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的;
▶ 6、三十日内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数据累计超标五日的;
▶ 7、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
▶ 8、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年度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
▶ 9、被责令限制生产后仍然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的;
▶ 10、因突发事件造成污染物排放超过排放标准或者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
▶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停产整治期限有了明确规定
此前停产整治没有明确的期限导致了企业生产的不确定性,此次《征求意见稿》提出明确的停产整治期限。
▶ 1、未取得排污证的,停产整治期限至取得排污许可证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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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等情形停产整治期限为3个月。
▶ 3、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年度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停产整治的期限至重新获得年度总量指标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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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存在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被责令限制生产后仍然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的等严重情形的,停产整治的期限将从自责令停产整治决定书送达排污者之日起,至停产整治决定解除之日止。(来源:陶瓷信息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