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结构是否安全,直接关乎百姓的生命财产安全。今后,我市的房屋使用安全将以立法形式来治理。记者昨日获悉,青岛房屋装修《青岛市房屋使用安全条例》日前获得批准,将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房屋使用和装修过程中,九种行为被列为“禁区”:拆除承重墙、改动承重梁柱结构、开挖地面影响房屋地基以及基础结构、在保温外墙打孔开洞、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等,明确划定了房屋使用和装修过程中的“红线”,如有违反,可能面临十万元的罚款。《条例》第十三条还进一步规定:“房屋装修不得破坏房屋的抗震功能和结构安全,并应当符合防火、防水、隔音、卫生、保温等建筑功能的要求,不得影响相邻房屋的正常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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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可能影响房屋抗震功能和结构安全的装修活动,施工前需申请批准。《条例》第十条规定,房屋装修中,拟从事“在承重墙上开挖洞口或者扩大洞口”、“在楼面、屋面结构层开凿洞口或者扩大洞口(供热等公共配套设施建设除外)”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房屋抗震功能和结构安全的行为,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在装修施工十日前,向所在区(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装修安全登记,未申报装修安全登记不得施工。
房屋“超龄”需先鉴定
房屋安全鉴定是房屋安全管理的基础。房屋安全管理是动态的,而非一劳永逸。因此《条例》专设一章规范房屋“安全鉴定”,对鉴定的情形、房屋安全鉴定技术规程的编制、鉴定报告及处理意见、委托鉴定等内容作出规定。
《条例》明确了房屋安全鉴定的一般情形。规定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委托安全鉴定的五种情形:“房屋达到设计使用年限需继续使用的;房屋基础、墙体或者其他承重结构出现下沉、倾斜、裂缝、变形等情形的;因自然灾害或者爆炸、火灾等事故可能造成房屋结构损伤的;房屋需改动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的;其他可能危及房屋结构安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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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对人员密集场所房屋的安全鉴定还有特别规定。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体育场馆、会堂、幼儿园、学校、医院、养老院、福利院、集体宿舍等人员密集场所的房屋安全关系公众安危,因此法规对其鉴定作出了更加严格的规定。《条例》规定,人员密集场所的房屋达到设计使用年限三分之二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每五年委托鉴定单位进行一次房屋安全鉴定。房屋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经鉴定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重新界定使用期,期满后按照规定进行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