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7月,任某向许某承租了位于福州市鼓楼区一处面积达1200平方米的产权房,任某打算将其装修后用于经营,承租合同约定到期的期限是2015年2月。
合同签订后,任某支付了12万元的押金便抢时间装修,打算尽快开业。可到了2009年8月,这处房屋被列入了福州一公园的改造项目拆迁范围。很快,拆迁工程处向房东许某发出了《限期搬离通知书》,房东许某立即要求租客任某服从大局,搬离租赁的房屋。
对于房屋遭遇拆迁,在双方签订合同时就有约定,但却没有注明房屋的装修费用要怎么算。
房东领走装修补偿 判决后却迟迟不还
另一边,拆迁工程处已经委托福州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鉴定房屋的装修费,并终确认这处房产在当时市场条件下的装修费用为706007元。
为了配合市政建设,租客任某只得搬离房屋。很快,房东许某从拆迁工程处拆迁安置费、搬迁费和那笔70多万元的装修补偿费。任某知道后立即向福州市鼓楼区法院提请诉讼。鼓楼区法院做出一审判决,支持任某的部分诉求,认定押金、搬迁费和装修补偿费用应该由房东许某退还给租客任某。一审判决后房东许某不服向福州市中院上诉,福州市中院终驳回了上诉,维持原判。判决下来后,房东许某却未按照生效裁判文书要求履行有关义务,任某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申请跨省查询执行 追回88万余元
鼓楼区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在福州农村商业银行的银行账户进行冻结和扣划,执行标的1.1万余元。由于没有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案件一时无法执结。
2014年12月,全国执行信息网络查控系统投入试运行。鼓楼区法院通过该网络查控系统提请对本案进行查询,很快就收到反馈信息:被执行人许某在兴业银行北京多个支行的账户内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执行人员立即向银行发出协助冻结的要求,对被执行人许某的三个银行账户进行冻结。12月22日下午,执行人员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银行发出协助扣划88万余元的指令。当天下午,协助执行的银行将这笔被执行款汇入法院指定的执行专户。本案得以顺利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