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新房交房过后会出现一些问题,比如墙皮脱落、地面漏水等情况发生,这样就会引起业主与开发商、物业公司的纠纷不断。
导致这些纠纷升级的不是纠纷本身,而是作为可能承担责任的几方主体相互推诿责任导致的。开发商说管道爆裂是业主使用不当,我们交付的房屋是经验收合格的房屋,应当由业主自行承担责任;物业公司说漏水造成的损失是因为开发商防水层没有做好,导致漏水浸泡家具,责任在开发商;业主说,物业公司没有进到维修义务导致损失,应当由物业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解决这类纠纷的关键是划清责任,那么如何来划分责任呢?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在保修期内,因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缺陷造成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害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第三方可以向建设单位提出赔偿要求。建设单位向造成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缺陷的责任方追偿。”,上述法律规定是作为开发商应当承担房屋质量缺陷问题的法律依据。
如果管道爆裂或者地面漏水等的原因是开发商交付房屋存在质量缺陷造成的,应当由开发商承担维修责任和赔偿责任;业主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对没有及时采取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部分应当由业主自行承担。
如果引发上述相关问题的原因是物业公司怠于履行物业管理义务或履行物业管理义务不当造成的,应当由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业主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对没有及时采取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部分应当由业主自行承担。
如果引发上述问题的原因是意外事件,那么就应当由业主自行承担损失,物业公司存在履行物业合同义务不当的,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只有明确区分的上述责任,才能够定纷止争,当然,很多的专业性问题需要专业的鉴定机构来进行鉴定来找出原因从而分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