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经济适用房政策

2014-09-29 17:51 来源: 装修保障网 作者:保障网 阅读(

  泉州经济适用房政策有哪些呢?装修网小编带您一起去了解吧!

泉州经济适用房政策

  泉州经济适用房政策有如下内容:

  一、为规范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和管理行为,建立健全城镇住房保障体系,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根据建设部、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4〕77号),计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2503号),福建省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建设部等四部委〈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闽建房〔2004〕141号),以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享受政府优惠政策,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三、本规定适用于鲤城区、丰泽区、洛江区、泉港区、泉州开发区。其它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四、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实行分级建设和属地管理原则,市、区两级经济适用住房分别由市、区两级进行建设管理。市、区两级建设部门为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工作。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相关工作。

  五、市房管局会同市发改委、建设局、城乡规划局、国土资源局,在做好市场需求分析和预测的基础上,编制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并报市政府批准实施。

  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结合市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要求,做好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用地的供地工作。

  市发改委根据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和项目用地的储备、规划情况,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投资计划和用地计划。

  市财政局负责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中政府投入资金的拨付、审核及监督等工作。

  市物价局会同市发改委、建设局、房管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年度指导价格的制定和价格审批、监督工作。

  市监察局负责监督各相关部门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供应和管理中依法履行职责的情况。

  市房委办负责市直单位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对象的资格审查、公示及办理准购手续等工作,负责区级单位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对象资格认定的备案工作。

  市住宅统建事务所负责市级经济适用住房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编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组织项目招标等前期准备工作。

  区政府(泉州开发区管委会)在市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的指导下,组织开发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项目纳入中心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并由市政府进行统筹安排。

  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和公示制度。

  七、市房管局应根据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投资计划和用地计划,合理安排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规模。

  八、经济适用住房的用地规模,应纳入中心市区住宅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经济适用住房年度供地计划原则上应占商品住宅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的8~10%,并在全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中统筹安排。

  九、中央、部属、省属在泉企事业单位及驻泉部队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实行属地化管理。其利用自有土地在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前提下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经所属主管部门同意并报市政府批准后,统一纳入中心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投资计划。

  十、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建设用地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应;

  (二)建设和经营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征收;

  (三)小区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

  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改变土地用途,变相进行房地产开发。

  十一、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应当按照“政府组织协调,企业市场运作”的原则,实行项目法人招投标,确定开发建设单位。

  参加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招投标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资本金、良好的开发业绩和社会信誉。

  十二、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设计应当坚持标准适度、功能齐全、经济适用、便利节能的原则,遵照有关“节能、节地、节水、节材”的要求,优选规划设计方案。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经济适用住房小区外基础设施应当同步规划和建设。

  十三、经济适用住房应当以中小套型为主,严格控制大套型,严禁超大套型或复式型,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住房面积必须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其余的原则上不超过130平方米。

  经济适用住房的套型面积和各种套型的比例,必须经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方可进行施工图设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设计方案进行把关。

  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小区,应配套建设适当比例的廉租住房,供应城镇居民收入家庭。

  十四、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对其开发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责。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向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并承担保修责任。

  十五、经济适用住房小区建成后,按照建设部制定的《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进行竣工综合验收,未经综合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市国土、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土地、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通过验收的小区,其物业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十六、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政府指导价。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政府指导价格应当以保本微利为原则,由市物价局会同市发改委、建设局、房管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等部门按不同项目分别确定,报市政府审批后执行。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和浮动幅度应当按照《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计价格[2002]2503号)和《福建省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闽价[1999]房140号)的规定执行。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由以下九项组成:

  (一)建设用地的征地和拆迁补偿安置费;

  (二)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

  (三)建安工程费;

  (四)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含小区非营业性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

  (五)以上四项之和为基数2%以下的管理费;

  (六)用于项目建设的银行贷款利息;

  (七)税金;

  (八)行政事业性收费;

  (九)前(一)至(四)项之和为基数的3%以下的利润。

  确定后的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应当向社会公示,建设单位不得将经济适用住房擅自提价销售。

  十七、申请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时,在享受标准内面积,按政府部门确定的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购买;超标的面积,按当年度同级地段商品房价格(含土地出让金)购买。

  十八、经济适用住房小区内经营性设施、经营性用房、车库等的建设费用不得摊入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成本中。

  十九、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经营中减半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项目由市物价局会同市财政局确定。

  二十、每个家庭只能享受一次政策性优惠购房,政策性住房包括房改房、集资建房、廉价房、经济适用住房、解困房。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人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市区城镇居民常住户口5年以上;

  (二)未购买政策性住房的无房户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2平方米;

  (三)上一年度家庭年收入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职工年平均工资收入4倍以下。

  经济适用住房优先出售给符合前款条件的无房户、危房户、烈军属,并划出一定比例安排给符合中心市区安置条件的现役军队人员。

  二十一、经济适用住房预售前,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办理预售许可证。销售单位应将经批准的项目名称、价格、数量等相关信息在当地主要媒体和政府网站上进行为期一周的公示。

  二十二、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申购经济适用住房应由申购者按规定要求填写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

  2.户口簿、身份证;

  3.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收入证明;

  4.住房情况证明;

  5.结婚证及计生证明;

  6.技术职称证书、聘用书或行政职务任命书。

  (二)审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区级的经济适用住房申购人可向单位或所在的社区提出申请,由区房委办对区属单位干部职工、城镇居民的申购资格进行审查,报市房委办备案;市直单位干部职工申购资格经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市房委办进行复审。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协同做好申购人年收入和住房情况的审查工作。

  (三)公示。申购人名单经初步确定后,应在当地主要媒体和政府网站上进行为期一周的公示。有异议的,由市、区房委办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工作,确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并出具书面通知。

  (四)办理手续。对经公示无异议的、符合申购条件的申请人, 由市、区房委办确认申购资格,给申请人办理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相关手续。

  在经济适用住房供应量少、供需紧张的情况下,按照申请先后顺序,实行轮候分配供应制。

  二十三、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以家庭为单位,夫妇双方按享受标准高的一方执行,享受面积标准如下:

  一类(70平方米):适用一般干部、职工及居民;

  二类(85平方米):适用科级干部或正式聘任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干部;

  三类(100平方米):适用县(处)级或正式聘任为副高专业技术职务以及1983年前评定确认为中级职称的干部;

  四类(130平方米):适用地(厅)级或正式聘任为正高专业技术职务以及1983年前评定确认为副高职称的干部。

  购房人必须按照核准的购房面积选购相对应套型的经济适用住房,对应套型面积上浮不得超过10%,不得跳档选购高一档次套型。

  二十四、购房者应按有关规定缴交专项维修基金作为住宅共用部位、设施、设备在保修期满后的大修和更新的资金,由售房单位代收,并缴入政府指定的维修基金专户进行专项管理,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该维修基金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

  二十五、开发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工作完成后应将如下款项缴入财政资金专户,作为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的专项滚存资金:

  (一)出售经济适用住房中收取的市场价与经济适用住房成本价的差额部分扣除土地出让金后的款项;

  (二)以同类地段市场价格出售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配套建设的店面、车库(位)等营业性用房,支付建设成本及土地出让金后的款项;

  (三)实际销售价与中标价的差额部分,提取经财政部门核定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的综合管理费用后的剩余款项。

  二十六、经济适用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中应当注明划拨土地、经济适用住房,并分别标注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价格和以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的面积以及市场价面积。

  二十七、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5年后,方可上市交易;5年期限以房屋所有权证发放的日期为基准。

  二十八、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办理程序、土地出让金及其它税费缴纳按照政府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十九、违反本规定的,按建设部、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4〕77号)的有关规定处理。

  三十、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等情况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市建设部门责令追回已购住房,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自行承担;确实无法追回的应责令补缴与市场价之间的差价款,并可提请有关部门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出具虚假证明的,由证明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十一、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的,由有关部门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限办理;

  (二)不按照规定收费;

  (三)弄虚作假,协助当事人隐瞒真实情况;

  (四)索取和收受他人财物;

  (五)其他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监督管理不力行为。

  三十二、本规定由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三十三、本规定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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