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公开征求建筑卫生陶瓷行业准入标准
保障网讯 近日工信部日前发出通知,公开征求对《建筑卫生陶瓷行业准入标准(征求意见稿)》的意见(下简称“意见稿”)。记者看到,里面对行业布局、项目规模和技术工艺、质量管理和节能降耗等方面均有要求。
工信部称该标准是“为加快转变发展方式,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遏制产能过快增长,促进建筑卫生陶瓷行业转型升级,提高行业发展质量和效益”而组织编写。
意见稿如下:
一、建设布局
(一)新建项目应符合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产业规划和产业政策、土地供应政策等规划政策,合理布局、适度发展。
(二)东南沿海地区控制产能增长,重点发展高品质、高附加值产品,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向中西部地区进行产业转移。中部和西部地区高起点、高水平、高质量因地制宜地承接产业转移,重点发展轻量化、节水型产品。
(三)统筹区域资源、能源和环境承载力,控制区域产业规模。县级区域原则上不超过80条生产线,地级区域原则上不超过200条生产线。
(四)严禁在非工业规划区和城市建成区等区域内新建和扩建项目。己在上述区域内投产运营的建筑卫生陶瓷项目,未达到本准入条件的,应通过整改在2016年底前达到,整改仍未达到的,应依法迁出或关停。
二、规模、工艺和装备
(一)新建和改扩建项目应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等政策要求,严禁采用《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中的工艺和装备。
(二)新建项目应符合《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规定,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原则上单条生产线占地不超过100亩,厂区划分功能区域,按《建筑卫生陶瓷工厂设计规范》(GB50560)建设。
(三)新建和改扩建项目选用《建材行业节能减排先进适用技术目录》中的技术,配套建设除尘设施和烟气脱硝、脱硫装置,采用能效等级高、本质安全的工艺和装备,提高生产线自动化水平。
(四)新建和改扩建项目采用清洁能源或煤洁净气化技术,严禁使用本质安全性差、热工效率低、污染物排放高的简易煤气发生炉。窑炉采用高效耐火保温材料和温场自控系统。
(五)严禁生产、使用有毒有害色釉料和原料,杜绝重金属污染和放射性超标。
三、质量管理
(一)建筑陶瓷产品质量符合《陶瓷砖》(GB/T4100)、《陶瓷板》(GB/T23266)等标准,或高于标准的行业标准。瓷质砖产品通过强制性认证。
(二)卫生陶瓷产品质量符合《卫生陶瓷》(GB6952)、《卫生洁具便器用重力式冲水装置及洁具机架》(GB26730)等标准或高于标准的行业标准。五金配件质量稳定、耐用。严禁生产排污管内面没有施釉的卫生洁具产品。
(三)产品放射性符合《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6566)。
(四)使用合法商标,标注生产地,严禁生产假冒伪劣产品和侵犯知识产权的产品。
(五)健全质量管理制度,建立质量管理体系。
四、节能降耗
(一)建筑卫生陶瓷产品能源消耗应符合《建筑卫生陶瓷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21252)要求。
(二)新建项目应符合《建筑卫生陶瓷工厂节能设计规范》(GB50543)要求,配套建设余热综合利用装置。
(三)年耗标准煤5000吨及以上的建筑卫生陶瓷生产企业,应每年提交包括能源消费情况、能源利用效率、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效益分析、节能措施等内容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
五、清洁生产
(一)采用清洁生产技术,固体废弃物资源化再利用,建筑陶瓷工艺废水全部回用,卫生陶瓷工艺废水回用率不低于90%,污废水应处理达标后方可排放。
(二)环保设施完善可靠,粉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主要污染物排放达到《陶瓷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4)或高于标准的地方标准要求。
(三)防治粉尘无组织排放,原料、成品和固体废弃物运输应遮盖、防止遗撒,堆场应加围墙和顶盖。
(四)防治粉体制备、压坯成型、抛光修边等重点工段噪声,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
(五)建设环境风险防范设施,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建设环境管理体系。
六、安全生产和社会责任
(一)新建和改扩建项目安全生产、职业卫生防护必须“三同时”,建立符合规定的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制度。
(二)按照《建筑卫生陶瓷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强化安全生产基础建设。建设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三)建立安全事故预警机制,健全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四)依法足额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费。
七、监督管理
(一)项目投产前和正常生产期间,地方工业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建筑卫生陶瓷生产线和企业执行本准入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依企业申请公告符合本准入标准的建筑卫生陶瓷生产线名单,接受社会监督并实行动态管理。公告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八、附则
(一)本准入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台湾、香港、澳门地区除外)所有的建筑卫生陶瓷生产线和企业。
(二)本准入标准引用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相关政策,按其版本执行。
(三)本准入标准自年月日起实施,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