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车、办卡、装修、旅游纠纷 请看这些消费维权

2017-03-14 11:18 来源: 装修保障网 作者:小丹子 阅读(

  明天是“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昨日,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发布2016年度十二大维护消费者权益典型案件,提醒广大消费者注意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遭遇消费陷阱和消费纠纷时,应及时拨打12315投诉。

修车、办卡、装修、旅游纠纷 请看这些消费维权

  案例一 瓷砖出现裂痕 商家退款补偿损失

  2016年6月29日,市民孙先生向泉州台商投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称,他于2015年12月10日向红四方建材城购买了爱丁堡品牌瓷砖,总价款8050元,不到半年时间,大部分瓷砖出现了裂痕、碎片脱落等现象。为此,他要求商家赔偿损失。

  接到投诉后,调解人员向专业人士了解到,瓷砖破裂的原因除了瓷砖本身质量不过关外,还有可能是商业建筑主体的震力墙或地基下沉,或水泥发酵期把握不准,或质量不合格引起。消费者主张瓷砖质量有问题,需耗时耗资送检,将严重影响入住。后经过12315工作人员耐心调解,分析原因和利弊,商家同意退还货款6000元,并补偿孙先生损失1万元。

  案例二 结算费用太高 消费者质疑评估费

  去年9月,市民郑先生将汽车送至惠安县信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维修,修后结算费用达14335元,与送修时评估费用9000多元相比,明显偏高。商家称,评估费用是维修工人提供,仅为配件费用,未包含工时费,结算费用是合理产生,并无不妥。9月20日,郑先生拨打12315投诉,经过调解,商家同意减免部分工时费,双方终以1.1万元达成协议。

  案例三 遭遇虚假宣传 顾客获得5倍赔偿

  市民林女士于去年5月26日拨打12315投诉称,她在石狮振兴路的永辉超市购物时,宣传广告称“每消费60元,用翼支付可以五折”。收银员告诉她,只需充值60元,消费后商家将返还30元。林女士在收银员指导下,消费了60元,但迟迟没有收到返还的30元。后来,林女士被商家告知没有名额,不过,宣传广告并没有告知有名额限制。林女士认为,商家系虚假宣传,故要求赔偿。接诉后,工商工作人员前往超市了解情况,商家表示林 女士提出要10倍赔偿,导致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协议。经过12315工作人员调解,商家同意给予5倍150元赔偿,林女士表示同意。

修车、办卡、装修、旅游纠纷 请看这些消费维权

  案例四 真假小叶紫檀木 一笔糊涂的交易

  去年12月2日,市民李先生到安溪县城厢古仙堂古玩店购买了一批小叶紫檀共2500斤,每斤150元,总价款37.5万元,后他发现该批货不是小叶紫檀,但双方没有签订买卖合同,收据上只写明是原木。李先生认为该批木材的价格远远低于37.5万元,交易显然有失公平,于当年12月7日拨打12315投诉,并要求退款。经调解,商家退还货款31万元,李先生将货物退回。双方对此调解结果表示满意。由于该案件涉及金额较大,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同时启动诉调对接程序,由安溪县人民法院对调解书进行裁定,确认调解书的法定效力。

  案例五 预付卡设有效期 消费者要求退余额

  市民柯先生于去年2月4日拨打12315投诉称,他于2015年5月16日在晋江青阳童年阳光游乐园办理一张儿童乐园的游乐卡200元,可使用10次,他只使用4次。2月3日,他前往使用时,工作人员告知该卡有效期为半年,卡已经过期,并将卡没收。柯先生认为,办卡时商家没有告知有效期且卡面也无备注,故投诉要求退还余额。经12315工作人员调解,商家同意柯先生继续使用该卡。

  案例六 控制器多次维修 车主投诉得以换车

  市民黄女士于去年5月24日在鲤城江海电动车行购买一辆电动车,以旧换新后支付了2100元。当年8月18日,车辆控制器开始出现故障,她先后找到商家维修4次,有2次维修记录。去年9月13日,她拨打12315投诉称,电动车又出现故障,她要求退款,但商家仅同意维修控制器。经过调解,商家予以换车。

  案例七 送修前玻璃完好 取车破裂要求赔偿

  去年6月27日,市民杨女士在南安市华奥奥迪销售有限公司维修车辆,送修时双方有确认车辆外观,7月12日取车时,她发现挡风玻璃破裂,要求车行赔偿原厂挡风玻璃和3M隔热膜。经协商不成,7月14日,她拨打12315投诉。经过工商调解,4S店为杨女士进行更换。

修车、办卡、装修、旅游纠纷 请看这些消费维权

  案例八 保险押金不能退 工商调解化解纠纷

  市民孙先生去年12月22日拨打12315投诉称,他于2015年1月在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一汽大众汽车按揭购买一辆汽车,并在车行购买了保险。后来,他经多方了解,发现商家提供的保险价格比外面的保险公司贵,故投诉要求退还1000元保险押金。经过调解,经营者同意退还保险押金1000元。

  案例九 违章记录未处理 商家经调解退定金

  市民陈先生于去年7月20日在泉港诚信汽贸公司的微信上看图片选中一辆二手车,当天微信支付500元作为定金。7月22日,他到车行看车,发现该车有一条违章记录未处理,车行表示车主要11月份才能去处理,陈先生不愿意等待,要求退还定金被拒。8月1日,陈先生拨打12315投诉,经过调解,商家退还500元定金。

  案例十 衣柜超期未交付 商家要支付违约金

  市民康先生去年7月29日在丰泽喜盈门家居建材卖场欧派衣柜店订购衣柜,总价28300元,合同约定9月29日交货,但商家无法按时交货。康先生于9月29日拨打12315投诉,要求商家尽快交货,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超期违约金。经过调解,10月25日,商家将衣柜送至康先生家中,完成安装,并一次性支付1500元违约金。

  案例十一 电子秤不合格 10斤鸡爪称出13.2斤

  2016年5月23日,泉州市质监局接到市民林先生投诉称,他在泉州动车站一洪濑鸡爪店购买了13.2斤鸡爪,回家后发现鸡爪只有10斤重,相差太多,怀疑该鸡爪店电子秤不准。经调查核实,该洪濑鸡爪店用于贸易结算的一台电子秤未经强制检定,且该台电子秤经泉州市计量所检定为不合格。经调解,该洪濑鸡爪店退赔消费者损失119元,林先生对调解结果满意。 

  案例十二 旅游用餐时摔伤 法院判旅行社担责

  市民洪某参加的同学会与泉州某旅行社(以下简称旅行社)签订《团队境内旅游合同》,由旅行社组团包括其在内的78名旅游者入住某酒店,洪某在前往该酒店自助餐厅用餐时,摔倒严重受伤,经鉴定损伤评定为十级伤残。洪某起诉旅行社,请求判令旅行社赔偿各项经济损失二十余万元。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团队境内旅游合同》和《国内游补充协议》约定由旅行社为包括原告在内的团队人员提供相关旅游服务,原告成为该旅游服务合同可以享受旅游服务的权利人之一,旅行社作为旅游合同关系中提供旅游服务的一方,负有对原告等提供符合约定的旅游服务的义务,并应当保证其提供的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在就餐过程中滑倒,人身受到损害,原告自身对损害后果存在一定的过错,但旅行社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对原告人身损害的后果承担较大的责任。根据本案的情况裁定旅行社对原告人身损害的后果承担60%的责任,扣除旅行社垫付医疗费后,被告旅行社尚应支付给洪某十一万余元。判决旅行社赔偿原告各项损失,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承办法官介绍,在旅游业发展迅速的背景下,因旅游合同引发的纠纷也呈上升趋势。本案旅游合同的签订模式、旅游公司为旅行团成员参投保险的做法以及原告参加的旅行团的活动模式均是当下常见、众化的运行模式。本案发生在旅游合同纠纷多发时期,原告在旅游过程中因摔倒造成人身损害。旅游公司作为提供服务的一方当事人,应尽到保障旅游者的安全义务,旅游公司若怠于履行义务,则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本案在现实情况下具有突出的代表意义,对于规范国内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游参与者安全出游均具有参考价值。(来源:泉州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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