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内部认购需要注意事项详解

2016-04-30 15:48 来源: 装修保障网 作者:保障网 阅读(

  房屋不具备预售条件”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由开发商予以赔偿。这指的是开发商不据实相告,隐瞒事实的违规预售。但是从目前实际情况来看,有的商品房没有具备预售条件,开发商已如实相告,购房人在已知的情况下,仍自愿交付订金。这种交易行为是买卖双方纯属发民事行为,政府也不便强制阻止。在这里要特点提醒购房人,买“内部认购”房,要有充分的风险意识。因为不具备预售条件的商品房,一定要某项手续没有办下来,或是在某个环节上出了问题。

买房内部认购

  买了这种房子会有两种可能:一是确实如开发商所说,一步步办妥各种手续,让内部认购房成为合法上市的商品房,将内部认购书换签为正式合同文本;另一种可能是,此项目在某个环节上是违规的,不能按时办下合法销售的手续。这种结果将给购房人带来麻烦,引发纠纷。比如不能按期如住,或产权证办不下来,想要退房,但订金要不回来或只要回一部分,何时解决遥遥无期。

  内部认购“名词”新解大曝光

  订金---

  订者,预订,本非一个规范的概念。《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8条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所以,除非合同作明确约定外,合同履行的“订金”作为预付款的一部分,只能抵充房款。无论哪一方不履行,只要将其如数返还给付订金的一方即可。

  订金是开发商进行“内部认购”收取的款项之一,据说也有买家主动提前给的,根据双方的协议规定有不同预订内容。

  定金---

  定者,固定,指合同当事人为保证合同履行,由一方当事人预先向对方缴纳一定数额的钱款,是一种担保方式,也是一种违约责任形式。买家在看中某套单位后,交纳定金来确保买到该单位,是更为正式的形式,若买家没有履行约定进行买卖交易,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诚意金 意向金---

  同样是开发商收费的又一名目,用以彰显买家购房的“诚意”,提前给的钱越多,证明你就越有诚意,说到底,与订金等没有什么两样。早诚意金是花在中介公司,他们在收取诚意金后才会用心为买家寻找和“暗定”买家看中的房子。“诚意金”、“意向金”少的只需几百元,多的也就是两三千元。可是,现在经济发展了,诚意金的底价也都以万元计了,个别楼盘更高呼要5万元、10万元,少一块钱都“没有诚意”。

  VIP卡---

  这是一种很有文化的诱惑形式,比内部认购又还要提前一步。开发商会将以前的业主或者是自己圈子内的知名人士,通过海报、邀请函等形式组织在一起,在“品鉴”的氛围下,让他们提前参观,并签下认购书。VIP认购更厉害,富人级人物、且被发现有明显的购房欲望的都逃不掉开发商法眼,他们会被拉进堂皇的专场,显得派头十足。目前,这种形式相当普遍,外表上完全是参观与鉴赏,与金钱、违规并不挂钩。当然,小开发商可没有这种本事。

  诚意登记---

  也是内部认购之前的认购形式,开发商没有取得预售证情况下的行为之一。实质与“提前品鉴”等形式相同,可以起到蓄客造势的作用。

  内部认购 公开内部认购---

  与内部认购相似的说法还有内部认筹、内部登记等。早期的内部认购是针对旧业主和本公司员工进行的,发展到现在,内部外化,所有人都可以进行内部认购,全社会的人都成了一家“内部人”。这个时候有商人就老实说了,这是“公开内部认购”了。社会主义社会人人都不落空,人人认购都有折扣,9.3折、9.5折、9.8折、9.9折、送管理费等等,天大的荣耀。

  提前公开发售---

  以前在项目没有拿到预售证前,开发商想早点回款,会堂而皇之称提前公开发售。现在很少人用此一说了。即使有,也多为噱头,说是买家反应太热烈,只有提前推出产品,顺势就提价了。更甚者,明明是同一栋楼,商家都硬要高调地加个生僻的名字屡屡“公开发售”。买家满头雾水,到底还有多少次公开发售,还有多少次优惠。

买房内部认购

  接下来看看买房内部认购注意事项:

  类:虚假广告

  设计精美的广告经常是吹得天花乱坠,很多购房人买某一个项目的欲望首先来源于房地产商的广告或展会上的沙盘。“样板房”也耍花招,一些开发商利用样板房欺骗消费者,样板房质量、结构与实际所交房不符、装修中利用视觉误差、家具尺寸相对缩小等进行误导。

  应对:购房者要仔细阅读购房合同中的内容,必要时还要把广告宣传的内容全部载入正式的合同中,这样才有保证。

  第二类:配套设施

  开发商在销售项目时对今后的生活配套设施承诺得完美无缺,但购房者真正领取了住房钥匙准备入住时,会发现许多的承诺并不到位。

  应对:购房者应冷静分析各种配套设施存在的可能性和合理性,不为表面现象所迷惑。如开发商提供免费交通车,能长期免费吗?二是调查教育设施是否为教育行政部门所认可。三是看周围是否有替换的配套设施。假如缺乏上述措施,一旦开发商提供的配套设施不配套,麻烦就多了。

  第三类:内部认购

  内部认购是房地产开发商不公开地预售商品房。由于内部认购的商品房价格相对较低,从而吸引了许多买房者。但一些内部认购的商品房是在开发商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销售的,其不受法律保护,购房者的权益也无法受到保障。

  应对:不要购买这类商品房。至于想买低价房的业主或投资者,应选择信誉好、实力雄厚、具有市场品牌的楼盘。

  第四类:物业管理

  开发商强迫业主接受其指定的物业管理公司的服务,损害业主的正当权益。或在一段时间后偷偷更换物业管理公司,以次充好。

  应对:购房者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对指定的物业管理公司服务期限超出一年的应提出反对意见,因为这属于不合理的违反购房者意愿的附加条件。

  第五类:逃避债务

  借破产逃债是许多公司常用的伎俩。一些不负责任的企业常常将资产转移到另一项目中,或隐匿财产,抽逃资金,做假账造成破产的假象,搞假破产。

  应对:业主可尽量选择信誉好的开发商,要分清股东与公司的关系,同时,明察暗访项目公司的实际财产。

  第六类:乱收费

  物业管理公司乱收费,通常表现在下列几方面:

  1、超出核准的价格收取管理费。

  2、擅自提高收费标准,赚取收费差价。

  应对:业主应积极参与,选出为全体业主服务的业主委员会。这样业主委员会可以挑选信誉好的物业管理公司,或解除与信誉不好的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的合同,并有权监督物业管理公司的行为。

  购房者与地产销售商签订的购房合同会有空白的地方作为合同的补充条款,但如果双方没有补充条款,就应该注意合同的空白处别让开发商做了手脚。预防购房陷阱      应对:购房者签订购房合同时,一定要耐心看完全文,遇到空白处应填上自己应有权益的内容。如无需填写时,也应画上横线。

  第七类:房产证拖着不办

  有些业主买房时开发商承诺在三个月之内办理房产证,但有时好几年房产证依然没办下来。几年来每次去找开发商,对方都有一套托词,用的多的一句话就是“正在办理”。

  应对:购房时看商品房是否“五证”齐全。即《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开工许可证》、《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若不齐全,消费者购买后则可能拿不到房产证,商品房质量也得不到保障。

  第八类:户型拆分一房多卖

  楼市的惨淡,迫使他们不得不将曾经拼接的大户型拆分来卖,与此同时,当初的部分投机客也被套牢,急成了热锅上的蚂蚁。

  一些开发商在房屋买卖过程中,受利益驱使,将一套房屋同时卖给两人,甚至多人,这种现象严重损害了购房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并严重影响社会信用。“一房多卖”,是我国现阶段房地产交易市场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一房多卖”从中渔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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