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符合才可申请

2016-05-06 11:40 来源: 装修保障网 作者:保障网 阅读(

  近年来房产经济上涨,住房公积金提取就成为购房者首先考虑的问题,但是要提取公积金是需要符合条件的,以下是南昌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必须要符合规定,才能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用于住房消费: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三)在本市无自住住房的职工租赁住房用于本人居住的。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

  (一)离休、退休的;

  (二)完全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的;

  (三)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或者户口不在本市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享受城镇居民生活保障的;

  (六)本人、配偶或者子女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七)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依照前款项至第四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可以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未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可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1年内一次性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夫妻双方及房屋产权共有人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

  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应当如实向管理中心提供本人身份证、提取理由的证明材料,并经单位核实。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出具虚假证明材料。

  转入暂存户管理的,职工可以直接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不准予提取的,管理中心应当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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