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础设施建设费用是指城市基础设施“四源”建设费(简称“四源”费)“四源费”指自来水厂、煤气厂、供热厂、污水处理厂建设费,对于地价款中已包含“四源费”的土地有偿转让项目,不另行征收。对于其他项目,自来水厂建设费日用水量每吨830元,煤气厂建设费日用气量每立方米600元,供热厂建设费按每小时供热量每百万大卡35万元,污水处理厂建设费按日排水量每吨800元计征,用一项征一项,不用不征。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简称“大市政费”)“大市政费”指规划红线以外,全市性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对于在规划市区内,地价款中已包含“大市政费”的土地有偿出让项目不另行征收“大市政费”。对于规划市区内的其他项目,按投资额的15%计征,但能源、交通、市政公用设施项目和学校、医院等免征“大市政费”,规划市区外的项目由各区、县政府参照执行。
(一)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的征收基数,以批准的年度投资计划的建筑面积(包括地下建筑面积)为准。
(二)城近郊区内的建设项目,住宅每平方米160元,非住宅每平方米200元。
(三)远郊区县征收标准由各区、县人民政府提出,并报市发展改革委审批,但不得高于城八区和下述情况征收标准:下列城近郊区内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住宅按每建筑平方米60元征收,非住宅按每建筑平方米100元征收:
1.能源、交通、市政公用设施。不包括主管部门办公、生活及其它建设项目。
2.学校的教学设施。包括教学楼、实验楼、图书馆、体育场(馆)、学生宿舍、教工单宿、会堂、学生食堂、教工食堂等。
3.中小学教师宿舍。包括职业高中,不包括中专、中技。
4.污染治理、环境保护设施。包括废(污)水、废气、粉(烟)尘、噪音、废物、电磁辐射等污染治理设施以及水源保护、环保监测等环境保护设施。
5.看守所、收审所、劳教所、监舍。
6.火葬场、骨灰堂、殡仪馆。
7.军队的战士营房,单身干部宿舍,各类阵地、机场、靶场、训练及通信设施,作战指挥用房,军需、军械的储备、修理用房。
8.批准的军工专项工程。
9.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的单项零星建设项目。
10.工业技术更新改造项目。
11.市政府文件规定免交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但不免交城市基础设施“四源“建设费的其它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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