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公租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给保障对象家庭,是指经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审批确认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结合自身情况,自主选择合适的住房后,由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委托其代理与出租住房产权人签订租赁协议,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再将租赁的社会房源实物配租给该保障对象家庭。沈阳公租房申请条件和流程分别是怎样的呢?
沈阳公租房申请条件
申请人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本市城市户籍,并在本市居住;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有工作单位或稳定收入且具有租金支付能力;申请家庭人均可支配月收入按上年全市人均可支配月收入的标准测算确定,并适时调整公布(目前,暂按申请家庭人均可支配月收入低于1700元、单身家庭可支配月收入低于2500元标准执行;三县一市申请家庭人均可支配月收入线按当地政府制定的标准执行);单身家庭申请人须年满28周岁;申请家庭成员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6平方米(住房面积指家庭成员在本市已有的房屋面积、承租公有住房面积)。
外来务工人员不受户籍限制,满足上述条件且在沈连续缴纳社会养老保险满1年以上。
新就业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大学生(原籍非本市)不受户籍和收入限制,毕业三年内且在沈无房的,可以申请。
经批准在沈无房的、省、市重点科研单位的科研人员及驻沈部队在沈无房官兵等可以由单位统一申请。
沈阳公租房如何申请?
(一)申请方式:
1、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向户口所在社区委员会提出申请。
2、新就业普通高校毕业生、外来务工人员可登录沈阳市住房保障网(WWW.SYSZFBZ.COM)直接提出申请。
(二)办理程序:
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办理程序:
1、申请人向户籍所在社区委员会提出申请,填报《沈阳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表》,社区委员会调查核实后,上报街道办事处。
2、街道办事处对申请家庭的相关材料进行初审,并组织在社区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初审合格的,上报区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3、区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申请人家庭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审批。合格的上报市保障性住房管理办公室。
4、市保障性住房管理办公室,对申请人家庭的住房情况进行核查,并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家庭的有关情况在沈阳市住房保障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无异议者或异议不成立的,予以核准备案,并将申请人信息录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轮候库。
新就业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及外来务工人员办理程序:
1、申请人按照市保障性住房管理办公室发布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公告的时限和要求,通过网上直接申报。
2、市保障性住房管理办公室首先对申请家庭住房情况进行核查,核查结果予以公告。申请家庭住房情况符合条件的在规定时限内,持相关材料到单位所在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区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办结后,将申请人信息通过信息管理系统上报市保障性住房管理办公室。
3、市保障性住房管理办公室在受理区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通过信息管理系统上报的审批信息后,对申请家庭信息进行网上核准,且在沈阳市住房保障网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无异议者或异议不成立的,予以备案,并将申请人信息录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轮候库。
(三)申请、审批要件:
1、《沈阳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表》;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婚姻情况证明、户口簿;
3、民政部门或其指定部门开具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收入核定证明(外来务工人员的收入证明由务工单位出具);
4、申请人须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承租公有住房证明、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
5、新就业普通高校毕业生,须提供毕业证书、就业合同;外来务工人员,须提供在沈阳连续缴纳1年以上社会养老统筹保险证明;
6、其他材料。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的资格实行年度复审制度。承租人在租赁期内,家庭收入及住房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原申请的区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报告,并按规定重新核定。
承租人在合同期满或合同终止之日起应当退出。确有特殊困难暂不能退出的,给予2个月的过渡期限,过渡期内,承租人按原租金标准缴纳租金。过渡期满后,仍不退出的,租金按照同地段市场租金执行,具体按租赁合同约定办理。
租赁合同期满后,承租家庭仍符合保障条件并需继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重新上报收入及住房情况等证明材料。
承租人退出公共租赁住房,须经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房屋产权单位、物业管理单位验收,并交齐与房屋使用有关的费用后,方可退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