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贷款是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定期限以上的在职职工,为购建住房或翻建、大修自有住房资金不足时,即可申请公积金贷款。那么,南通公积金贷款条件、南通公积金贷款流程、南通公积金贷款额度的政策是怎样的呢?我们一起来看一看。
一、南通公积金贷款条件
第六条 按照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和大修自住住房的,均可以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七条 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南通市市区常住城镇户口或有效居留证件;
(二)及时连续足额向中心指定银行开设的专户内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一年以上;
(三)具有购房合同、协议,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需获得当地有权部门批准,并取得相关的证明文件; (四)已支付不少于购建自住住房总价30%的自筹资金作为首付款;
(五)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六)同意用贷款人认可的房产作抵押或有价证券作质押; (七)同意办理有关保险、公证;
(八)期房按揭的,必须有由中心和受托银行认定的具有担保资格的开发企业进行担保的证明。
第八条 借款人提出借款申请时,须向受托银行提供以下书面证明材料: (一)具有法律效力的身份证明(身份证、户口簿等);
(二)借款人所在单位出具的借款人具有稳定经济收入的资信证明及住房公积金缴交证明;
(三)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供符合法律规定的购房合同或协议书;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需提供相关职能部门批准文件及有关合法权属证书等证明材料;
(四)需要评估的须提供有权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书; (五)首付款的有效凭证; (六)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和材料。 以上应提供的证明材料均须为原件。
二、南通公积金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九条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长不得超过30年;用于翻建、大修及购买现公有住房,贷款期限长不得超过10年。
第十条
贷款额度按市房产管理局《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调整意见》(通房[2002]73号)执行,若遇政策调整时按新政策规定执行。贷款的额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费用总额的70%。
第十一条 贷款利率按有关规定执行。若遇法定利率调整,从下年初开始,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定。
三、南通公积金贷款流程
第十二条 职工在申请贷款时,须向受托银行提供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证明材料,并填写《南通市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
第十三条
受托银行对申请表及有关证明材料进行初审,统一汇总报中心审批,中心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贷款的决定。对符合贷款条件的,由受托银行与借款人签订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房产抵押合同、还款协议等,并办理抵押公证、保险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
合同签订并办理保险、公证后,对购买住房的由受托银行将贷款以转帐方式划入售房单位账户内;对购买公有住房的由受托银行将贷款划入中心售房资金专户内;对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的,由受托银行按工程进度将贷款支付给借款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