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购定金难归还”是中消协列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需警惕的九大陷阱之首。围绕购房定金可不可以退这一个问题,引发了不少购房者与发展商的纠纷。本文提供申请退购房定金仲裁怎么写,并通过相关案例分析了购房定金能否退还和退还的条件进行解读。
相关案例:
2002年3月5日,家住国贸大道的梁先生欲买一套房子,与海南伟盛房地产开发公司(简称伟盛公司)签订了一份实际是认购合同的《定金合同》,双方约定:梁先生交纳定金3万元,认购“海怡豪圆”商品房一套,总价款53.2803万元,双方商定2002年3月5日到3月7日签定《商品房买卖合同》。并约定,梁先生若在约定的期限内不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视为自动放弃认购,定金不于返还。
然而,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过程中,梁先生对合约中不如意的地方进行修改,因协商未果,合约无法在规定的时间内签署。梁先生为此将开发商告上法庭,要求判令开发商退还购房定金3万元。在2004年4月29日的判决中,海口龙华区法院认为购房中的定金是起到一个担保作用的,但由于彼此在合同条款上有分歧而未能达成协议,那是由于客观原因导致购买行为不能完成,双方都没有过错,发展商应退还定金。
律师分析:
本案的代理人海南瑞来律师事务所的黄文灿律师告诉记者,如有合法成立的定金合同购房者逾期无正当理由不签合同开发商有权没收定金。但如能证明购房者已在规定期限内与发展商进行了谈判,系由于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而无法达成协议的,可要求退还定金。因此购房者应特别要注意留下协商合同的证据。
黄律师还特别提出,定金有很多种类型,有担保合同履行的履约定金,有担保合同订立的立约定金。而目前容易引发争议的是立约定金。开发商往往在消费者没有充分了解房屋和合同文本的情况下,就诱使消费者与之签订认购书、定购书、定金合同(在法律性质上为立约定金合同)并收取相应的金钱。如果开发商这样做,并以没收定金相要挟胁迫消费者在格式合同上签字,将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自由选择权,违反了“合同自由”和“公平”的法律原则,剥夺了消费者公平谈判的权利。开发商的这种做法,其实质是一种“经济暴力”,妨碍了社会公正,法律不应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