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公积金贷款条件及贷款额度 怀化公积金贷款流程

2016-08-10 11:25 来源: 装修保障网 作者:小堡 阅读(

  在怀化,只要谈及买房,大多数购房者都会比较关注公积金贷款问题。其中关于怀化公积金贷款条件是什么、怀化公积金贷款流程怎么走、怀化公积金贷款额度是多少等问题购房者反应比较强烈。下面装修网小编就和购房者一起来探讨一下买房中会牵扯到的公积金贷款问题。

怀化公积金贷款流程

  一、怀化公积金提取条件

  第五条 凡缴存住房公积金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在职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均可向缴存住房公积金所在地或购、建房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第六条 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贷款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连续按月缴交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含6个月);

  (二)具有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全部价款的30%以上(含30%)的首期付款;

  (三)信用良好,具有较稳定的经济收入,并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没有可能影响贷款偿还的债务;

  (五)具有合法有效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合同或协议及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

  (六)同意以所购房屋作为抵押物,或提供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物或质押物,同时必须提供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认可、具备担保资格且能承担偿还贷款本息连带责任的专业担保机构的担保保证;

  (七)购买自住住房的,须具有合法的购房合同、首付款发票;购买现房且其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办证日期在两年以内(含730天)的;购买二手房的须办理完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的更名过户手续;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须具有土地使用证和有关部门的审批文件;

  (八)市内异地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可用期房或现房抵押;市外异地购房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用现房抵押。

  (九)借款人有配偶的,其配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再单独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十)已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人及配偶,在没有还清贷款前,不得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十一)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借款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其办证日期在两年以内,含730天)的,可以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又提又贷业务,但提取和贷款总金额不得超过购房总价款、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实际支出。借款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的,办理只提不贷或只贷不提业务。

  第八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佣人员或实行人事代理和劳务派遣人员等个人缴存者购买、建造、大修自住住房,且能提供现房抵押的,可在辖区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佣人员或实行人事代理和劳务派遣人员等个人缴存者在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后,未履行按时足额缴交住房公积金义务,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将提前收回其贷款,并按贷款金额10%的标准收取违约金。

  二、怀化公积金贷款额度、期限及利率

  第九条 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所购(建造、翻建、大修)住房全部价款的70%,单笔贷款额度不得超过35万元(原30万元)。

  第十条 贷款长期限为30年,一般不得超过借款人自贷款发放之日到法定离退休年龄的年限。

  第十一条 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执行。个人住房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的,实行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于下年初开始,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定。

  三、怀化公积金贷款流程

  第十二条 贷款申请

  借款人向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提出借款书面申请,填写借款申请表,并提供下列资料:

  (一)借款人及配偶身份证件(指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有效居留证件);

  (二)借款人有效婚姻状况证明;

  (三)借款人夫妇双方的月收入证明或工资存折;

  (四)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全部价款30%以上(含30%)的首期付款证明;

  (五)属异地贷款的,提供住房公积金缴交的有效凭证;

  (六)购买一手房的应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购房合同或协议、首付款票据或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办证契税发票;

  (七)购买二手房的,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办证契税发票;

  (八)城市内建造、翻建住房的,应提供住建、规划、国土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国有土地使用证<出让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工程预算及费用支付凭证;

  (九)村镇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乡镇有关管理部门出具的农村村民宅基地使用批复、工程预算及费用支付凭证;

  (十)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房产部门出具的危房鉴定书、房屋权属证明、工程预算及费用支付凭证;

  (十一)抵押物权属证明、质物清单以及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或保证人同意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书面承诺和保证人资信证明;

  (十二)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与资料;

  以上资料必须验证原件,提交复印件。

  第十三条 贷前调查、评估

  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受理借款人申请后应及时开展贷前调查与评估。主要包括:

  (一)通过公民身份信息系统核查借款人及配偶信息;

  (二)通过业务管理系统,查看借款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重点查验住房公积金是否正常足额缴存,账号、姓名是否与借款人提供的情况一致等;

  (三)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查询借款人及配偶的信用状况及其他金融机构贷款与债务情况;

  (四)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行为是否真实合法,核实首期付款是否达到房价的30%以上(含30%);

  (五)所购住房为期房的,建筑工程应达到主体工程封顶,并核查是否具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六)申请贷款年限是否超过借款人及配偶自贷款发放之日到法定离退休年龄的年限;

  (七)抵押、质押或担保是否足额有效。其中,贷款金额不应超过抵押物现值的70%。共有权人是否出具同意抵押的合法文件。采用保证人担保的,审验保证人的资信状况等。

  (八)借款人及配偶收入情况是否具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偿还贷款本息与家庭月收入之比不应超过50%,有其他贷款与债务的也应包含在偿还贷款本息内;

  (九)对于购买开发商开发的商品房的,应进行调查。调查内容包括:

  1、开发商的开发资质;

  2、开发商违法违规开发、建设、销售情况及其他不良信誉情况;

  3、项目获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等情况;

  4、对于开发商提供阶段性保证担保的,还应调查开发商的担保能力。如商品房预售率、财务经营状况、土地使用权或在建工程已设定贷款抵押等情况;

  5、企业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资格、银行开户许可证和税务登记证等情况;

  6、项目的其他情况。

  第十四条 贷款的审查和审批

  贷款审查部门对调查部门报送的借款人资料和调查意见进行严格审查。重点审查借款人资格、住房消费的真实性及还款来源的真实性、可靠性;审查贷款抵押、质押及保证担保的合法性;审查贷款额度、期限是否与借款人收入相符等。提出审查意见后报审贷委员会审议,再由审批人审批,审批人提出贷款金额、期限和担保方式的审批意见。

  (一)各县(市、区)管理部拾万元以下(不含拾万元)的贷款,由管理部集体审核,管理部主任审批; 各县(市、区)管理部拾万元以上的贷款,经管理部集体审核,并由中心稽核科审查后,提交贷审委员会审议,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审批。

  (二)市本级的贷款不分额度均由中心稽核科审查后,提交贷审委员会审议,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审批。

  第十五条 签订合同和贷款发放

  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同意贷款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受托银行、借款人、担保人签订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含抵押、质押、保证合同)。

  合同签订后,借款人到房产部门办理房屋产权抵押登记、或到质押凭证发放银行办理有价证券止付登记手续。

  根据借款合同及完成担保手续的有关证明文件(包括抵押权属证明或质押权利凭证、单位和个人担保证明文件等),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将资金划入委托贷款基金户,受托银行根据借款合同和借款通知书以转账方式将款项划入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与借款人约定的银行账户内。

  第十六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法定工作日内(节假日顺延)完成贷款调查,并上报审贷委员会,由审贷会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借款人。准予贷款的,经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批准,手续齐备后,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应当自通知申请人之日起7个法定工作日内(节假日顺延)办结贷款手续。

  不予贷款的,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应将贷款申请资料退回借款人,并认真做好政策解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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