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建设标准、租金标准、供应对象,面向本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等群体出租的政策性住房。根据《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制度实施办法(试行)》规定,广州公租房以家庭为单位申请,申请人需要年满18周岁且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原则上以家庭为单位申请。每个家庭确定1名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应当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收养关系。具有广州市区城镇户籍,年满30周岁的单身人士,可独立申请;孤儿年满18岁后,可独立申请。
广州公租房申请条件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应当具有本市市区城镇户籍,并在本市工作或居住。
申请人配偶非本市市区城镇户籍但在本市工作或居住的,应当作为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
户籍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迁出本市市区的,可作为家庭成员共同申请。
(二)申请时上一年家庭可支配收入、家庭资产净值符合政府公布的收入标准。收入标准实行动态调整,由市住房保障部门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住房价格水平,参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左右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公租房准入门槛再次降低:由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18287元(即目前经济适用住房的准入标准),调整为参照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左右确定,并设置了家庭规模调节系数。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家庭月可支配收入、家庭年可支配收入、建筑面积及家庭资产净值限额标准
可支配收入是指申请户用于终支出和其它非义务性支出以及储蓄的总和,即居民家庭可以用来自由支配的收入。它是家庭总收入扣除交纳的所得税、个人交纳的社会保障费以及申请户的记账补贴后的收入。计算公式:可支配收入=家庭总收入-交纳所得税-个人交纳的社会保障支出-记账补贴。
(三)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或现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租住的直管房、单位自管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或人均居住面积低于10平方米)。
(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须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在本市没有购买、出售、赠与、受赠、离婚析产或自行委托拍卖过房产(以下简称房产产权转移)。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因重大疾病等原因造成经济条件特别困难,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转移房产产权(不含转移给直系亲属及兄弟姐妹),现需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应提供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专科医生诊断及住院等相关证明材料。
(五)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未享受过购买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拆迁安置新社区住房、落实侨房政策专用房购房优惠政策。
广州公租房申请流程
一、申请受理
本市市区城镇户籍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递交《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表》及户籍、收入、资产、住房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相应的保障方式;递交申请时须选择领取住房租赁补贴自行解决住房问题或轮候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人须选择拟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区域意向。
申请材料齐全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凭证,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受理后录入住房保障管理系统。对申请不予受理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应当如实申报家庭收入、资产和住房状况,并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二、初审及公示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自接到申请资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家庭的户籍、家庭人员结构、婚姻生育状况等情况进行初审及在申请受理所在地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日。
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在公示期内向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实名举报,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经初审不通过或公示异议核实成立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将申请资料和审核意见提交区住房保障部门。
三、复核
区住房保障部门自收到初审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会同区民政部门进行复核,并提出复核意见。其中区民政部门负责对家庭收入资产情况的审查核实,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对家庭住房困难的审查核实。
经复核合格的,将复核合格的申请家庭情况报送市住房保障部门;不合格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公示
市住房保障部门将复核合格的申请家庭情况在市国土房管局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日。公示内容包括收入、住房、家庭资产、保障方式、应核发补贴金额以及拟申请承租房屋区域等相关情况。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在公示期内向市住房保障部门书面提出,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会同市民政部门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调查核实。经核实异议成立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批准
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批准申请人取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