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家具时,订货单是交易的要约凭证,发票是付款凭证,两者都非常重要。但日常生活中,许多消费者却往往忽略了找商家索要这些重要凭证,也为日后维权带来了麻烦,泉州洛江的小吴就碰上这样的糟心事。
2014年8月31日,小吴到某知名建材家居商场购买家具。经挑选,小吴在张某经营的某品牌专卖店购买了桌椅等家具,并签订了订货单,双方对货款、购买家具的品种、数量进行了约定,小吴当场通过POS机刷卡支付了货款6万元。但付款后,小吴一直没有收到家具,其找商场协商未果后起诉到法院,要求商场和张某共同返还货款6万元及利息损失。
商场却称,小吴签订的订货单及POS机签购单,并不能说明其在商场购买了家具,商场没有收到货款,也没有与小吴签订买卖合同。商场与张某曾存在租赁合同关系,小吴与张某之间即使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也与商场无关,商场不应当承担责任。张某认为,其与小吴之间没有买卖合同关系,根据商场的规定,小吴应当与商场签订正规的销售合同,并到商场的收银台买单付款。小吴提供的订货单没有加盖商场的合同专用章,只加盖甲商场某品牌售后服务专用章,这不符合规定,且其没有收到货款,不应当承担责任。
法院判决:
商场行为属违约支持消费者诉求
泉州洛江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吴作为消费者到商场消费,通过协商,双方通过选定货物、刷卡付款、签订订货单、确认收取款项、盖章确认来认定买卖关系,可视为买卖合同成立并生效。
商场与消费者发生买卖关系,虽然订货单上印章体现的是商场某品牌售后服务专用章,但商场在日常销售中也有使用该印章,其知悉并默认商户使用该印章,可以认定买卖合同向对方系商场。商场虽然与张某之间有租赁合同关系,但属于内部租赁关系,不能对抗第三人,消费者也不清楚其所购买商品到底属于商户还是商场,且本案中也没有证据证明张某系买卖合同向对方。商场未履行交货义务,也未主张继续履行合同,此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买卖合同符合法定解除条件,小吴的诉求应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目前,大部分的家居建材商场、百货公司实行商场统一招商、统一管理、统一收银、先行赔付的经营模式。消费者在商场消费时,主要是基于对商场品牌的信任,无论是在服务上或者在价格上。本案中,小吴基于商场品牌的影响力,到商场购买家具,其只能认识该商品是由商场出售的,其无法辨别商场与张某之间的关系,也无法得知商场内部管理的相关规定,且商场的内部规定不能对抗消费者。在此种情况下,消费者要求商场返还货款并支付利息的诉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此外,对商场来说,商场是禁止场外交易的,在实行统一收银后,对消费者进行先行赔付,但现实中也不乏有商户与消费者进行场外交易。在这种情况下,商场除了店堂告示外,还应通过更严格的管理手段,更严厉的惩罚的手段,限度地杜绝场外交易。(来源:福建法治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