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了解我国木材贸易体制特点及相关贸易政策动向,对于木材人来说显得尤为重要,就来简单梳理供大家参考。
PART1:木材贸易体制特点
与我国外贸体制变化相适应,我国木材对外贸易呈现出明显不同的4个阶段:
阶段(1949—1978年):
政府指定专门的国营公司从有限的几个和地区进口木材。进口的特点主要表现为:高度垄断经营、木材进口数量小、树种相对集中。
第二阶段(1979—1988年):
木材贸易发展迅速。我国政府已将木材列为重点发展项目,不但指定公司专营木材进口业务,而且财政还安排了专项资金用于我国木材进口。
第三阶段(1989—1998年):
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相结合。这个阶段中央计划木材比例逐年下降,1993年甚至完全取消计划内木材的进口,不但调减进口关税,还规定凡有外贸经营权的公司均可以从事木材进口业务。
第四阶段(1999年—至今):
木材贸易正在飞速地发展。进口木材的市场需求急剧增长,进口品种和数量也日益增多,经营竞争激烈、利润空间缩小、风险也在不断的增加。
PART2:木材贸易政策动向
(1)目前,我国实现对外经济贸易经营资格由许可制平稳过渡为登记制,从而实现贸易开放经营。政府全面开放木材对外贸易经营权。
(2)大幅度降低关税和非关税壁垒。
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国内对木材需求量急剧增加,木材贸易在保证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需求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由于中国森林资源匮乏,人均森林蓄积量低下,因此,中国的木材贸易的主要特点是单向补缺型的进口贸易。
1996年4月1日起,原木关税从15%降为5%;锯材、纸浆关税平均为2%-8%;木制品从40%-50%降为平均15%。从1999年1月1日开始,原木、锯材、纸浆实行零关税。
中国的非关税措施1992年为1247项,1996年为384项,2004年以后将全部废除非关税壁垒。1999年以后,除CITES等规定外,没有对木材贸易进行限制,没有设置专门针对木材的非关税壁垒。
(3)实行边贸优惠政策。
为了支持边贸发展,国务院先后出台了文件,这些文件总体上为边贸创造了越来越宽松的环境,其核心只有一个,就是对边境小额贸易按法定税率减半征收进口环节的关税和增值税。边贸优惠政策对原木、锯材的进口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4)配合其他木材贸易管理措施。
①完善木材和木材制品进出口检疫制度。木材和木材制品进出口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②实行税费优惠政策。其中包括:西部大开发的税收优惠、鼓励项目的优惠、涉及木材原料投资的国民待遇条款、其他税费优惠政策。
③设立保税区国际木材贸易市场,促进木材贸易和加工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