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木涨价提货时要加钱 买卖告吹要退500元定金遭拒

2014-03-11 09:54 来源: 装修保障网 作者:林汉荣 阅读(

  保障网讯: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常常碰到买东西需要事先预付商家一部分钱的情况。这钱被称作是“定金”或是“订金”。两个词读音相同,乍看起来好像也没啥区别。可是真的碰上“事儿”的时候,很多不明情况的消费者往往会吃亏。近,南京市民王女士就碰上了一件因500元“定金”引起的麻烦事。

红木家具

红木家具

  5年前订货预付500

  据南京装修网江宁区工商局湖熟工商所的工作人员介绍,前不久他们接到王女士的投诉。经了解,王女士2009年在江宁一家红木家具公司买家具,当时双方签订了一份购买红木餐桌椅4件套的合同,王女士说,自己当时买了一套房,这些家具是为新家准备的,家具虽然买了但是并不急着用,准备在搬家前再提货,所以并没有完全付款,只是预付了500元的费用。按照当时的市场价格,这套家具是4500元,剩余的4000元费用,双方在合同上约定等到提货时再结清。

  现在提货得加钱了

  但是让王女士没想到的是:自己的新房子在建设方面出了大问题,本来应该在买家具后不久就拿到的新房一再延期,一直拖到2013年12月份前后才交付。房子拿不到,王女士也就一直没提家具。近准备搬家了,王女士猛然想起这事,到红木家具公司去要求对方发货。可是商家表示,当时合同上约定的提货期限是一年,现在已经过了4年多,而且这几年红木的价格也涨了很多,所以不能够按照原先的价格发货,王女士如果实在想买那套家具也可以,但必须补交因红木原料价格上涨而产生的差价。

  据了解,近年来因国外红木产地限制采伐等因素,红木价格一路疯长。王女士当时购买的红木家具用料虽然属于低端非洲红木,但这几年下来木材的市场价格也上涨了30%以上。现在如果要买,算下来也要多花一两千元。王女士觉得不划算,就表示家具不要了,但要求商家退回当时预付的500元钱。但商家以王女士违约为由拒绝返还。王女士交涉无果,于是向工商部门投诉。

  500是“定金”,要不回

  经工商所联合消协工作人员现场了解,调阅双方签订的原始合同,发现一个连王女士自己都忘记的情况——5年前她预交的500元钱在合同文本上注明了是“定金”,而不是“订金”。消协工作人员昨日向扬子晚报记者详细介绍说,“定金”和“订金”虽然发音相同,但在法律上却有着本质的区别。

  据介绍,“定金”属于一种法律上的担保方式,签合同时,对定金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约定,同时还应约定定金的数额和交付期限。给付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无权要求另一方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需向另一方双倍返还。而“订金”目前在我国法律上并没有明确规定,它不具备“定金”所具有的法律认可担保性质,可视为“预付款”。

  也就是说,王女士关于退还500元“定金”的要求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尾声:双方让步达成和解

  还好,记者昨天了解到,这件事情目前已经圆满解决。

  在工商所和消协调解下,王女士愿意补交一部分差价,商家也同意重新给王女士发货,少收甚至不收额外费用。

  概念再普及基本概念

  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的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者订立后履行前,按照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不超过20%),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的金钱或其替代物。定金合同是从属于主合同的从合同,其成立的前提是主合同已经成立生效。

  订金在法律上没有明文规定。在日常经济活动中,订金通常被理解为预付款一类。

  区别:定金和订金的法律效力

  “定金”是规范的法律概念,是一种担保形式。

  “订金”并非法律语言,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一般被视为预付款。

  违约处理

  如果买方交付的是“定金”,那么买方违约则定金将被卖方没收,卖方违约则必须向买方双倍返还定金。

  如果买方交付的是“订金”,那么不论哪一方反悔,卖方都只须原数退还“订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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