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噪声和隔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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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应在平面布置和建筑构造上采取防噪声措施。卧室、起居室在关窗状态下的白天允许噪声级为50dB(A声级),夜间允许噪声级为40dB(A声级)。
2 楼板的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不应大于75dB。
应采取构造措施提高楼板的撞击声隔声性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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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气声计权隔声量,楼板不应小于40dB(分隔住宅和非居住用途空间的楼板不应小于55dB),分户墙不应小于40dB,外窗不应小于30dB,户门不应小于25dB。
应采取构造措施提高楼板、分户墙、外窗、户门的空气声隔声性能。
4 水、暖、电、气管线穿过楼板和墙体时,孔洞周边应采取密封隔声措施。
5 电梯不应与卧室、起居室紧邻布置。受条件限制需要紧邻布置时,必须采取有效的隔声和减振措施。
6 管道井、水泵房、风机房应采取有效的隔声措施,水泵、风机应采取减振措施。
二、 日照、采光、照明和自然通风
1 住宅应充分利用外部环境提供的日照条件,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冬季日照。
2 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应设置外窗,窗地面积比不应小于1/7。
3 套内空间应能提供与其使用功能相适应的照度水平。套外的门厅、电梯前厅、走廊、楼梯的地面照度应能满足使用功能要求。
4 住宅应能自然通风,每套住宅的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地面面积的5% 。
三、 防潮
1 住宅的屋面、外墙、外窗应能防止雨水和冰雪融化水侵入室内。
2 住宅屋面和外墙的内表面在室内温、湿度设计条件下不应出现结露。
4 空气污染
1 )住宅室内空气污染物的活度和浓度应符合表7.4.1的规定。
表7.4.1 住宅室内空气污染物限值
序号 项目 限值
1 氡 ≤200 Bq/m3
2 游离甲醛 ≤0.08 mg/m3
3 苯 ≤0.09 mg/m3
4 氨 ≤0.2 mg/m3
5 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 ≤0.5 mg/m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