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起水污染、空气污染、土壤污染,大家能够举出很多例子,但说到光污染,很多人却摸不着头脑。其实,随着现代社会对光的不断开发利用,光在造福人类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些负面效应,光污染的危害就在我们身边。
“光”给眼睛惹了祸
谢梅芬在湘潭市中心医院眼科工作了20多年,近日,一对前来就诊的母子让她印象深刻,因为母子两人的眼睛都出现了问题。母亲主要是因为用眼过度造成劳损,但小孩才10多岁,平常看电视、看书也都十分注意用眼卫生,为什么还是出现了视力问题呢?后来母亲回忆,她冬天给儿子洗澡时怕小孩感冒,经常开两台浴霸给儿子取暖,殊不知,正是浴霸的强光灼伤了小孩的眼睛。
谢梅芬医生告诉我们,在过强光线的照射下,额外进入眼睛的光线,超出了瞳孔的正常收缩阻挡光线的能力范围,长期受其影响会对眼睛有很大的损伤。除可见光外,光线中还含有紫外线、红外线、射线等,而这些光也会对眼睛造成损伤。由于小孩的眼睛比较脆弱,对光线的感知更为敏感,就更容易受到伤害。
强光对眼睛造成的损伤主要包括黄斑病变、屈光不正、青光眼、白内障等。紫外线充足的高原地区的老人更容易患上白内障,这是光污染典型的例子。
光污染危害大
近日,家住盘龙名府的谢女士向我们反映,她家卧室的窗户正对着某酒店的大型LED广告屏。但近该显示屏灯一亮就是一整晚,拉上窗帘后整个房间还是通亮,使得谢女士的睡眠质量严重下降。她上网搜索后才发现,原来自己正处在“光污染”的环境中。
市质监局计量科负责对部分单位的光学仪器(如激光仪、X光、照度计等)进行校准。该科室负责人彭激文告诉我们,光照的不合理使用会带来光污染。玻璃幕墙反射眩光带来的是“白亮污染”,亮度过大的夜景照明是“人工白昼”;娱乐场所的彩色光源构成了“彩光污染”,除了对人的眼睛、作息、皮肤等造成影响外,还能产生其他危害。
市环保局专家介绍,夜间的灯光会扰乱植物生理节奏,妨碍其正常发育、生长和繁殖。尤其是垂柳等对光线敏感的植物,遭受长时间的夜间光照,叶茎会病变、枯死;城市建筑中的玻璃幕墙反射所产生的折射光,会使人产生眩晕、暂时性失明,偶尔还会引发交通事故。由于城市的建筑多玻璃瓷面等,城市里的日光难以被吸收,这又成为了“热岛效应”的原因之一。
光污染易被市民忽视
我们从市环保局了解到,近几年环保热线也接到过有关光污染的投诉,但与水、气、声、固废等类型的污染投诉相比,光污染的投诉明显“冷清”很多,在全年数千起投诉中只占了几起。投诉者主要居住在建设路口、基建营等城市繁华地段附近,投诉的原因也主要是因为商场大型LED广告屏灯光太亮,影响夜间休息。
我们随机采访多位市民,发现他们对光污染的了解并不多。市中心医院全科医学部符桑医生表示,光污染的确会带来很多健康问题,如眼睛干涩、肿胀甚至疼痛,也影响睡眠及正常生活,造成人体内激素分泌紊乱等。但很少有市民会将这些症状与光污染联系起来。
符桑告诉我们,其实很多光污染的危害是可以避免的,我们可以采取行之有效的保护措施。如安装加厚的窗帘、外出时佩戴质量可靠的偏光镜等,尽量减少光污染对生活、健康造成的影响。
部门监管亟需完善
很多光污染的危害,单凭市民一己之力很难解决,因此加强部门监管十分重要。
市环保局法宣科负责人告诉我们,《环境保护法》缺少对光污染防治的明确规定,因此他们即使接到了相关投诉,也难以进行有效的处理。他表示,局部的光污染或许还可以通过限制、移除光源得到防治,但是要全面防治光污染,则需要局部完善与整体规划相结合。
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工作人员建议,可以考虑在将来建设光污染监测平台,定期对城市不同区域的天空亮度、地面亮度、光照度等指标进行测评,记录城市光环境发展的进程,基于标准和规范进行光污染控制。同时光污染的立法工作也需建立在完善光污染评价体系基础之上,有了对光污染严重程度的评价和判断,方能为立法提供充分的操作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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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光污染的纠纷怎么办?
现实生活中,人们被光污染所困扰却不知道如何处理。之所以很多人遇到此类问题却无所适从,主要是因为法律的宣传和普及还不够深入。
尽管目前没有专门的光污染法律,但我们可以从现行法律、法规中,为常见的光照妨害事件找到解决途径。法律上将光污染带来的侵害称为“光照妨害”,这是一种由光能量释放导致的危害。至于光污染纠纷的法律适用,可在我国现行《物权法》、《民法通则》中找到相关依据。其中,《物权法》对不动产相邻关系和处理污染纠纷做出了规定,《民法通则》对“采光权”进行了明确规定。光照妨害的认定和处罚,实际可以参照相邻权、采光权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由于目前污染法并没有出台光污染防治的具体法规,司法机关处理水污染、大气污染案件时,也是按照“相邻妨害”原则进行解决的,这对于光污染同样适用。至于侵害程度的认定,市民也可以参照《物权法》等对采光权的相关规定收集证据,测算侵害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