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人,现发布一个关于xxxx的通知,全体人员收到后,请回复。”相信这样的通知许多人都收到过。可是,近日,宁波的孕妇王小姐因未在10分钟内回复单位微信工作群的信息被开除了。
孕妇深夜十分钟没回微信被开除
7月的,晚上22点23分,公司负责人在工作群里要求10分钟内上报当月营业额,不发就辞退。还在孕期的王小姐因已入睡未及时回复。10分钟过后,负责人在微信工作群通知王小姐她被辞退,并拒绝向王小姐支付上月的工资。愤怒之下,王小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等。终,在律师的帮助下,王小姐拿到了18000元的赔偿金。
尽管王小姐维权成功了,但上班时间都没安排的工作,足见其也并不是那么重要,让人不得不质疑,用人单位是在故意找理由辞退员工。
而“深夜10分钟内必须回复群消息”却戳中了很多职场人的痛点。
不得不承认,即时通讯软件的出现,比如微信,让工作突破了时空的限制,只要有网络,你就可能随时被@到。
许多单位通过微信“工作群”,工作要求不分时间、地点随时跑到职工手机上。职工呢,就像着了魔一样随时随地都盯着手机,生怕错过工作上的重要信息,而错过可能就意味着挨骂、处分甚至被辞退。
不少员工抱怨:下班比上班还忙,不但没有加班费,回复不及时还可能被罚款。
宁波市总工会职工服务中心为王小姐聘请律师提供了法律援助。在刘律师的帮助下,王小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等。很快,王小姐的单位在收到开庭通知后主动联系刘律师与王小姐进行调解,在律师的帮助下王小姐终于拿到了18000元的赔偿金。而这距离王小姐被辞退,只有15天时间!
单位能否以未及时汇报工作为由辞退孕期女员工?为王小姐负责法律援助的刘律师拿出了他们的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就说,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同时,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此外, 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里第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九条“
用人单位不得在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中与女职工约定限制结婚、限制生育或者缩减产假等损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内容。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等情形,降低其工资、限制其晋级、予以辞退、单方解除其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期满而孕期、产期、哺乳期未满的,除女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的外,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应当顺延至孕期、产期、哺乳期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