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条
住宅装饰业与住房装修消费者利益密切相关,
住宅装饰设计是住宅装饰企业(下称企业)的重要岗位。为了构建企业与设计人员稳定、和谐关系,通过加强行业自律管理,提高设计人员专业技能和职业道德水平,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更好地服务市民,根据有关规定并结合行业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武汉建筑装饰协会住宅装饰会员企业。
二、企业聘用设计人员规范
第三条 企业应按劳动部门相关法规要求,与受聘设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或用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 企业应注重设计人员的教育和培训,不断提高设计人员业务素质和思想素质。
第五条 企业应建立有利于设计人员成长与发展的机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置先进的软硬件设施,保证设计人员通过诚实劳动获得正当、合法的基本收入。
第六条 企业应尊重设计人员的择业自由,在公平、公正和双方合同(协议)约定的前提下,允许设计人员在企业间正常流动。
三、设计人员行为规范
第七条 设计人员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或用工协议,信守承诺,效力企业,履行相应责任和义务。
第八条 设计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善待客户,努力完成工作任务。
第九条 设计人员应做到不以所在企业名义、利用所在企业资源私揽工程项目,损害企业利益。
第十条 设计人员应做到不以不正当手段向客户推销材料,不与材料商串通虚高材料价格和虚假打折谋取私利,侵害消费者权益。
四、激励与违规处理
第十一条 对于诚实守信,品德高尚,业绩,技能拔尖的设计人员,由企业提出,协会审定,适时以相宜方式在业内予以通报表彰。
第十二条 对于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较高专业技能的设计人员,由企业推荐,在协会会刊、网站上适时进行宣传和推介。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范第九条、第十条规定,对客户有明显欺诈行为并造成不良后果者,对利用企业名义、资源私揽工程项目损害企业利益者,对与材料商串通虚高材料价格或虚假打折,欺骗客户从中谋利情节严重者,企业可依据劳动合同或用工协议有关规定予以除名,并提请行业协会通过互联网或其他方式在业内通报。
第十四条 对由于违规而被所在企业除名的设计人员,应认真反思,吸取教训,改正错误;在没有认识错误和悔改行动之前其他企业不应录用。
五、附则
第十五条 武汉建筑装饰协会负责本规范的解释,指导本规范的实施,受理投诉与纠纷调解。
第十六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