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岑女士在商场选购套房家具,选中了一家厂家的家具,签订了500元的订单。不料到了交货日期,厂家提出延迟交货,岑女士以厂家违约为由,要求厂家双倍返还定金,厂家强调,订单上写明的“订金:伍佰元整”,此订金并无定金的约束力。岑女士感觉受到欺骗,求助于售后投诉部,提出要个说法。
处理:售后工作人员除了为岑女士耐心讲明家具行业的有关规定,争取岑女士的谅解外,同时还要求厂家以维护信誉出发,以短的时间交货。经多次协商,厂家终于在第三天补送了家具,并赔偿岑女士相应的损失。
评析: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订金与定金两者的主要差别是前者具有证明合同成立并有预付款的特点,而后者除有证明合同成立的同时,对出现违约时有定金罚则的功能。虽然《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家具行业文明规则(公约)》等有关规定都对违约作了定金罚则的规定,但消费者订单上的订金属于预付款的性质,因而没有定金罚则的约束力。
案例:消费者汪女士在家具商场订购了一款品牌衣柜,并交付“订金”800元。当天汪女士又在其他商场看好另外某品牌衣柜,心生悔意,遂去商场与经营者协商,要求返还800元“订金”,但遭到拒绝。
评析:根据相关法律解释:交付订金方违约的,订金由收受方无偿获得。因此,“订金”惩罚性是单方的,仅对交付方适用,不对收受方适用。同时,《担保法解释》中也说明: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无权要求返还。可见,“定金”交付后,也不支持消费者违约要回。
为此,省消协提醒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一定不要盲目交付“两金”。如经营者要求消费者提供担保,消费者则应该在合同中将“定金”或“订金”的性质做具体描述,注明返还条件,双方利益才都有保证。
◆经营者违约——后果不同
案例:李先生在一新开发楼盘预定了一套住宅,与开发商签订了书面购房协议,注明:交付“定金”5000元。一周后,售楼员说他所定购的住宅已被老板卖给了朋友,让他另选一套。李先生不同意,要求双倍返还“定金”。经营者在确认合同中注明的是“定金”后,双倍返还“定金”1万元。
评析: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确保合同履行,根据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预先给付对方的一定金钱或其他替代物。根据《担保法解释》:履行约定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收受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应当双倍返还。
案例:数月前,刘小姐在汽车经销商处预订了一台30多万元的进口轿车,预付了2000元“订金”,约定2个月内提车。2个月后,没能拿到车,经营者将车卖给了出价更高的人。刘小姐要求双倍返还“订金”,但因书面协议中写的是“订金”,故经营者返还2000元“订金”后,再支付利息和交通费用,事情只能如此了结。
评析:相关法律解释:订金是指一方先交付一笔现金给对方,以作为自己履约的担保。双方均依约履行的,订金返还给交付方或抵作交付方应付款项之一部分;收受方违约的,原价返还订金给交付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