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是指依自然性质或法律规定不可移动的财产,如土地、房屋、探矿权、采矿权等土地定着物、与土地尚未脱离的土地生成物、因自然或者人力添附于土地并且不能分离的其他物。2013年11月2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下面我们一起来了解不动产的相关信息。
什么是不动产
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如果移动就会改变性质、损害其价值的有形财产,包括土地及其定着物,包括物质实体及其相关权益。如建筑物及土地上生长的植物。依自然性质或法律规定不可移动的土地、土地定着物、与土地尚未脱离的土地生成物、因自然或者人力添附于土地并且不能分离的其他物。包括物质实体和依托于物质实体上的权益。性质:
财产划分的一种形态。因不动产对人们生活影响重大,且具有耐久性 、稀缺性
、不可隐匿性和不可移动性等特点,故许多法律对其均有特殊规定。在民事实体法上,不动产权利的变化,如以不动产为买卖或设立抵押权的标的物时,必须经一定登记的公示手续,否则不发生效力;在民事程序法上,因不动产所引起的纠纷,一般应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就有类似的法律规定。
不动产登记
基本内容一、不动产登记制度的相关理论
不动产登记为物权法中的重要制度,是指经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专职部门将有关不动产物权及其变动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法律制度。①作为物权公示手段,不动产登记本质上为产生私法效果的事实行为而非登记机关的行政管理行为。登记的首要意义在于物权变动的公示与公信,其所产生的是私法上的效果。不动产登记具有公示力、形成力、推定力和公信力四种效力。不动产登记的主要目的在于公示,即通过登记向公众公开不动产物权归属及变动情况,使其了解不特定的物权状态,使第三人在参与交易时有一个识别、判断物权的客观标准;登记的形成力是指登记具有使基于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变动能否生效的效力;登记的推定力,又称权利正确性推定效力,是指以不动产登记簿上所记载的当事人的权利内容为正确不动产权利的效力
不动产抵押
不动产抵押就是拿一定的物体做为贷款的担保,一起来看看不动产抵押都有哪些特征吧。
1、不动产抵押具有一定的从属性:因为不动产抵押是作为担保债务而形成的,在不动产抵押的合同中不动产抵押要从属于主合同,换句简单的话就是抵押合同的存在,必须要有主合同存在的情况下,只有这种情况下,不动产抵押的合同才是有效的,不动产抵押主要表现在成立方面的从属性、处分方面的从属性和消灭方面的从属性这三个方面。只要主合同一旦终止,不动产抵押的合同也会同时终止,什么都不能将二者分开来。
2、不动产抵押具有优先受偿性:根据我国的法律对于不动产抵押的担保制度中以抵押担保制度为基础。我国民法中明确指出不动产抵押具有优先受偿性,可以用来满足一些债权的要求,特别是在一些房地产的抵押中,这个
动产和不动产
对于动产与不动产之间的划分,可以根据其物体是否能够进行移动并且在移动后是否还能保持其原有的功能和用途,如果移动之后并不影响实物的功能、用途,那么就是动产;另外动产一般是不需要登记的,而所有的不动产都必须经过实名登记,如果因为财产发生纠纷时,不动产明显的特征就是,由不动产所引起的纠纷归属于不动产所在地的管辖区内管理,跟你所在的居住地没有关系,另外,对于不动产的原值的如何确定,经济学的财税文件中明确规定,在不动产上附着的一切设施、设备也应一并计入不动产的原值中,例如,房屋中的管道、烟囱、内置空调等,都是算到不动产房屋的原值中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