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住型商品住房项目取得预售许可或办理现房销售备案后,由房地产开发企业组织公开摇号,确定购房家庭的选房顺序。那么装修网小编就给大家详细讲解自住型商品房如何组织摇号?摇号顺序的政策细则建议吧!
摇号应当使用全市统一的摇号软件,并对优先购买家庭和其他符合条件的购买家庭分别进行摇号,以保证选房顺序产生的公平、公正性。摇号结果在住房城乡建设委官方网站和项目销售现场公示3天。
摇号过程由公证机关全程公证,接受所在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监督,并可以邀请社会公众现场监督,保证摇号程序的透明和公正性。
自住型商品房须面向符合资格的市民统一公开摇号,避免面向小群体定向发售,避免开发商徇私舞弊,成为企业或开发商自谋福利的“福利房”、“特权房”、“腐败房”。
我们注意到,“京七条”中明确了“鼓励企事业单位和相关机构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规划要求的前提下,将自有用地用于自住型商品住房的开发建设,或者将尚未进入销售环节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转化为自住型商品住房建设项目。”这是非常好的一条政策,鼓励了闲置土地的有效利用,也利于扩大住宅土地供给,有利于缓解北京住宅用地供需严重失衡的局面,有利于稳定房价。但是,这个政策的执行过程中一定要严控“权利寻租”陷阱,避免这些用地“定向分配”,成为少数企业或单位拿国有土地谋私利的工具。所有房源一定要面向全体符合条件的公众公开公平统一的发售,接受住建委的监督和统一调配,接受广大北京市民的舆论监督。
保障房户不应"更优先"购买,京籍无房家庭应享有同等优先购买自住房权利。保障房户不应"更优先"购买的理由有以下几点:
1、保障房“更优先”有悖公平,越努力的人越倒霉,不努力的人反受益。
没有道理收入低甚至专门辞职在家打政策擦边球而不工作的人比拼命工作获得稍高薪酬的人更获得拥有自己住房的权利,政府不应鼓励懒惰。
举个身边的例子,我从小努力学习,考上好大学,进入一家不错的单位努力工作,年收入在十多万元。而我的一个同学学习不进取,工作不努力,收入在8.8万以下;另一个同学索性不工作在家吃父母。结果他们两个由于比我收入低,所以都就有优先资格购买住房。我买一套房子要比同学贵100万,顶上我不吃不喝工作白白工作10年。越努力的处境越差,难道这就是我们努力学习、工作的回报吗?越穷就越应该优先住上大房子吗?纳税越多就越买不到房子是没有道理的。
如果自住商品房的摇号规则是保障房轮候者更优先,那么我怎么做才合适呢?只有三条出路,一是收入造假;二是辞职在家;三是工作混日子,降低工资。哪一条都不是正路,都有悖正常的社会的价值取向,都会使社会进步的原动力发生错乱。
因此收入低者“更优先”有悖公平,是否可以住有所居应该与收入无关。
2、参照新加坡组屋等国际实践,收入高低不是能否优先获得住房的条件。
我国的保障房制度很大程度上参考了新加坡组屋等成功模式,在新加坡模式中组屋的购买资格和优先顺序是与收入无关的,只看两条:一是只向公民和居民出售,二是多购一套,没有住房的优先配售,并对单身人士购买组屋,建屋发展局也有相当多的限制。
由此可见,按照收入排优先顺序,并且收入低的人优先于收入高的人购买基本生活保障,是不科学也不符合先进住房制度的。是否优先购买自住房,应取决于是否北京市民,是否无房,与收入高低无关。
3、横向类比其他保障制度,如医保制度,收入低的人优先获得保障权利是不科学的。
住房、养老、医疗,这些都属于基本的生活需要。类比其他社会保障制度,也是不由收入决定的。例如,大家都知道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很重要,如果没有医保,很多家庭都会因病治穷。那么是不是收入超过8.8万的人就应该不享受医保,让低收入的人优先享受医保?当然不是,医保资金来自于所有纳税人,甚至收入高纳税多的人贡献更大,是对人的基本保障,应该平等。没有道理收入超过8.8万的人不享受医保,反而因病治穷。这样就不再是收入的社会再调节,而是对基本社会价值的颠覆和错乱。
显然医保制度、养老保险制度等都没有犯这样的错误,那么自住房的摇号细则也不该由收入决定,犯这种颠倒社会价值的错误。
4、摇号细则不能与“京七条”中已明确规定的政策精神和详细规定前后矛盾。
“京七条”原文中明确规定了自住型商品房面向的群体:按照“低端有保障、中端有政策、高端有控制”的总体思路,完善住房供应结构,下大力气做实中端。也就是说自住型商品房面向的主要群体是“中端”这些“商品房买不起,两限房没资格”的“夹心层”群体。如果保障房轮候者“更优先”,在房源远小于购房者的情况下,意味“夹心层”彻底丧失了购买自住房的可能,与政策精神相悖。
“京七条”原文中还明确规定了优先群体:(一)本市户籍无房家庭(含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其中单身人士须年满25周岁。(二)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轮候家庭。这里面明确规定了条件(一)属于优先群体。政府已经出台的规定在细则中就应当严格执行,如果出现“××更优先”,则是与“京七条”政策的优先规定冲突,政策前后矛盾不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