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夫妻婚前买房,都涉及到一个房子归属的问题,虽然说夫妻本是同林鸟,而现在婚姻问题很多在夫妻间因为房子归属而争吵的不在少数,那么关于婚前买房的一个问题,下面装修保障网就为大家介绍下。
小王和小李是大学同学,大学毕业后,结婚自然提上日程,小王的父母给小王拿了首付款,以小王的名义为小王购置了婚房,但由于开发商的原因,房产证一直在小王和小李结婚后两年才拿到手,由于当时是小王签署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因此房产证上只有小王的名字。
婚后,由于工作压力大、家庭生活繁琐,小王和小李不胜其烦,争吵不断,终两人决定结束这段婚姻。在谈到婚房的分割时,双方发生争执。
小王认为,房子是其婚前购买的,应当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小李无权参与分配。小李认为,房产证是婚后拿到的,属于婚后取得的财产,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并且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贷款,其当然有权参与分割房屋。
小王和小李的说法貌似都挺有道理,但到底谁的说法更符合法律规定呢?
小王和小李所出现的问题会是大多数中国的年轻人都要面临的问题,男方父母出资购买房屋,一切落实以后,女方才同意领取结婚证,但由于各种原因,房产证在结婚后才拿到手,女方傻乎乎的认为,婚后拿到的房产证,无论加名与否,都是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婚前买房,婚后拿证,房子到底是谁的呢?
上述问题的核心就是,到底应当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时间还是获取房产证的时间作为房产的取得时间?
根据相关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在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双方在离婚时应当协商处理该房产,如果协商不成,则该房产应当归首付款支付方所有,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共同还贷及其增值部分,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该规定遵循“谁出资,谁所有,共同出资,共同所有”的原则,直白点说就是“谁也别想占谁便宜”。婚姻是靠感情维系的,财产只是感情的附着物,没有感情,财产是谁的就还给谁。
上述案例中,
小王婚前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以其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婚后取得房产证,夫妻双方共同还贷,在离婚时,首先由小王和小李协商如何处理该房屋,协商不成,则该房屋归小王所有,贷款也由小王偿还,小王和小李共同还贷部分及相应增值部分,由小王对小李进行补偿。
举个例子,比如房产总值100万元,小王首付支付30万元,婚后共同还贷20万元,目前房屋价值为120万元,则小王应当补偿小李12万元(20*120/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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