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修中,不慎重的选择装修公司,或是没有提前了解装修注意事项,都容易对后期造成影响。出现装修纠纷,业主又该如何维权?
一、偷工减料害人不浅,总、分公司相互推委
王女士于2003年年底搬进新房,半年后发现阳台塑钢窗型材开裂,推拉开启不畅,且发出怪声。不久,阳台塑钢窗搭扣、密封条脱落均产生脱落现象,石膏线顶角线也发生多处开裂。经现场勘察,塑钢窗有假冒的嫌疑,而且加工粗糙,偷工减料;按照塑钢窗的加工要求壁内有衬钢支托,保持塑钢的安全强度,使用的五金件不符标准0.25mm的要求,只有0.2mm,经不起多次开启;石膏线质量差,导致开裂。
遇到此类问题,客户提出赔偿假冒材料及精神损失费4500元。装修公司认为此合同是分公司负责人签订的,应由分公司负责,与总公司无关。但分公司负责人已被公安机关逮捕,故总公司不同意赔偿。多次调解未果后,装修协会表示再不解决,将采取一定措施后,公司才同意对客户进行一次性补偿1400元。
案例提醒:
在识别偷工减料行为方面,分瓦工、木工和油漆工三方面考虑。瓦工的偷工减料主要有:买不合格或散装水泥或是重量不足、买不合格的瓷砖、用禁用的海沙代替河沙施工、沟缝剂以次充好、防水采用伪劣产品等问题。木工的偷工减料行为包括:买不合规格的劣质木板,门报价实木门,实际做成空心门,或是门套应夹板打底,实际制做用碎木条做边框等情况也时有发生。油漆工则可能用假乳胶漆、或过量加水,或减少油漆次数、用劣质清漆等。
二、拖延工期后果严重,门套上面长绿毛
李先生于2002年1月10日与装修公司签订合同,合同约定施工期限为2002年1月12日~2002年3月28日,但拖延工期三个月后仍有部分工程未完工(如地板未铺、木制品油漆仅做了底漆等)。据李先生介绍,整个施工未出具施工图纸。在施工现场发现施工质量粗制滥造,部分门套已发霉,家具饰面板翘裂,房门变形。再仔细查看发现所用材料没有明确的产品标识,且价格偏高,质量低劣。因严重的质量问题,李先生要求装修公司退回工程款118150元,并赔偿延期的违约金及因装修在上海期间产生的车费、住宿费、饮食费及精神损失费128000元。
根据客户提供的现场照片来看,质量问题的确存在,门套上已长出绿毛。装修公司认为客户增加项目的工程款尚未付清,故无法施工。门套上发霉及房门的变形是因为工人停工后,客户更换了房门钥匙且未给房间通风,让尚未装修完毕的工程长期处于不流动的潮湿空气中造成的。但业主认为工程款项已支付了94.5%,增加款项应在总结算时再支付。
经过调解,业主和装修公司达成了如下协议:
1、双方将所有的变更项目计算清楚,并当场签订项目变更内容单;
2、合同继续履行,装潢公司将剩余的工程继续做完,质量不合格的地方由装潢公司负责整改,且所有工程按照3.15验收标准进行验收;
3、工程尾款的付款方式仍按原施工合同的方式履行。
案例提醒:
装修公司在操作增加、减少工程项目时存在一定的漏洞。没有按照《2001示范合同文本》中的附件四(工程项目变更单)的相关规定去执行,在增加或减少的施工项目未做前,均应写清变更的项目及变更的金额,双方在变更单上签字认可,且增加的项目应提前付款后才予以施工。而装修公司的操作少了此环节,增加的项目已施工完毕再让客户付款,客户自然对价格无法认可。客户认为装修的增加款项应该在总结算时计算,而不应该在施工前付款。而客户犯了不该更换房门钥匙的错误,在房子尚未验收合格交付业主之前,任何一方均无权更换房门钥匙。
三、杂牌公司态度强硬,施工质量难保证
林先生近因为装修的问题颇为烦恼,因装修公司拖延工期,工程无法按期完成。同时,其不尊重业主意见,强迫林先生同意公司的不合理设计,遭到拒绝就以停工相威胁。据林先生反映,该装修公司施工质量极差,厨房间的落水埋于厨具下面,造成厨房间无落水;厨房外阳台贴的磁砖外高内低,导致雨水倒流,造成与厨房连接的木地板被水浸透。
经过半个多月的调解,双方终于达成如下协议:
1、合同从6月6日起即告终止,以协会核算的金额为准,即目前工程总造价为45000元,客户原支付的77000元工程款,按照核算的金额退回32000元。
2、对于装潢方面的其他问题,双方都不予追纠。
案例提醒:
装修因牵涉到的人力、物力、财力、精力都很大,因此在选择装修公司时一定要慎重,“三思而后行”。在此要提醒一句:装修就要找正规军、找有资质的企业,才能既放心、省心,又舒心、开心!
四、疏乎大意惹麻烦,装潢公司钻空子
张先生在福州路买了一套三室两厅的房子,对房子很满意,没想到装修上却遇到了麻烦。自拿到新房钥匙那天起,张先生就在报纸、电台及电视上寻找装修公司,一个月下来,终于找到一家感觉也不错,价格也比较合理的公司,签订了装修合同。但刚刚装修完水电工程时,却发现送到工地的板材质量很差,与公司口头承诺的优质材料不相符,于是与装修公司发生了争执,继而产生停工。
原来张先生的预算单上只写明了每一个工程项目所需的人工费、主料费及辅料费,至于材料的品牌、规格、型号、等级,预算上只字未提。因张先生当时跟公司的业务员谈得很投机,忽略了预算单上要写明详细内容,而且对预算和合同并未仔细审阅就签订了装修合同,对合同页的特别告知更是没有看过。签合同时口头上提出所有材料是“优等品”,公司答应,但双方未留下书面证据。
张先生认为公司应该按照签合同前的口头约定更换所有已送到现场的材料,而装修公司否认当初的口头约定,拒不承认签订合同前曾答应过客户所有材料均用优等品,认为只能按照目前已送到现场的材料施工,否则就停工。双方对此事争执不下,原合同和预算均无法找到可以说服对方的依据,双方同意以书面形式终止合同。并以预算为价格依据双方到现场进行核实,结束了这份漏洞百出的装修合同。
案例提醒:
这个案例归根结底的原因是客户在签订合同前未仔细看过装修合同,因为自己的粗心大意才让装修公司有机可乘。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要对自己所签的字负责,做到三思而后行,宁可在签字前多花点工夫看清装修合同,也不要贪图一时方便,等到真正出现问题时恐怕后悔已晚。